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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法规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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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条约》第37、94、95、152、153等条款都涉及消费者保护和产品安全方面的规定,以此为依据,2001年欧盟修订实施了新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GPSD,2001/95/EC)。GPSD提出了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规定,适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费产品,特别是对无专门法规调整的产品安全要求做出了基本规定。因此,GPSD处于欧盟产品安全法规体系中的基础和水平地位。以GPSD为基础,欧盟产品安全的政策法规从形式上涵盖了欧盟法规体系中的规章、指令、决定和建议等各个层面,从产品范围上覆盖了玩具、化妆品等各类消费产品以及机电设备、压力容器、无线电设备等工业产品,从内容上涉及产品安全责任,消费者保护等各个方面。这些法规按照委员会内部分工不同,分别由消费者保护总司、企业总司、内部市场总司等不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自1970年代开始,欧盟就开始大量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单项消费产品的部门指令,这类指令构成了欧盟产品安全法规体系的主体,它们的根本法律依据是欧盟《条约》第95条关于消除欧盟内部市场贸易壁垒,促进货物自由流动的有关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协调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使各国关于同类产品的不同安全规定和要求趋于一致,从而促进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良好运行。

  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共有七章、二十四条、四个附件,其界定了产品安全等基本概念,规定了产品安全基本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标准的采用,明确了产品生产商、经营(流通)商以及各成员国关于产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同时,它还规定了风险产品的信息交流和对风险产品采取的紧急措施,决定由各成员国主管机构组成欧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规定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GPSD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欧盟市场产品的质量安全,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同时促进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正常运行。其适用于一切消费产品或可能被消费者使用的产品。GPSD是一系列产品安全专门法规的基础,从产品风险控制、产品安全责任等方面对这些专门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欧洲经济共同体在1985年出台了关于明确缺陷产品法律责任的指令(85/374/EEC)。根据该指令的规定,无论是否由于过失,只要缺陷产品造成了人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该产品的生产商就必须进行赔偿。需要强调的是,该指令主要适用于加工产品。欧共体1999年制定99/34/EC进一步把缺陷产品责任的范围拓展到了初级农产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