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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和应对措施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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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2007年3月1日起,美国单方面要求出口到该国市场的电视必须是数字电视,同时,13英寸以上的电视必须符合ATSC(美国数字电视先进制式委员会)标准的技术规范。
    事件起源于美国的数字电视标准。
    早在1996年12月24日,美国电视、电信领域的最高政府管理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便已决定采用以HDTV为基础的ATSC作为美国国家数字电视DTV标准。并计划用9年时间在美国国内完成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的历史性过渡。
    2002年8月8日,美国FCC以3比1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一项决定,要求5年后在美国市场上只能销售数字电视机。
    ATSC成立于1982年,目前由170多个电视技术公司组成。这些公司将手中的专利作为商品来经营。为了实现专利价值的最大化,专利的标准化就是最佳的途径。因此专利权人或多个专利权人组成的专利联盟会设法将旗下的专利变成行业标准。这种行业标准像一柄保护伞,可以最大化确保专利权人的利益。但对于大多数使用标准的企业来说,必须按照此标准设计、制造相关产品,否则跨不过市场准入门槛,而按照标准行事,就会掉进隐藏在标准后面的专利陷阱。
    2007年3月1日后,中国彩电厂商在进入美国市场时就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进”就得留下门槛费,“退”就将失去一片市场。
   
2. 应对措施
    (1) 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的承担起责任,组织和领导国内企业积极应对。在本例中可以看到,早在1995年,在看到欧、美、日等国在数字电视技术上取得了巨大突破后,原国家科委就立项成立了数字高清电视总体组,着手中国数字电视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工作。但历经波折之后,数字电视标准中最核心的地面电视传输标准才在2006年9月姗姗来迟。
    单从技术成熟度上说,这项标准本可在更早的时间出台,但因各利益集团在市场蛋糕分成上的博弈,一项本应早出台的标准,中间折腾了11年。而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许多最佳机会就是这样在各部委、各利益团体的争执、磨合、平衡中从我们身边溜走了。因此,政府是否能起到领导作用,快速有效的平衡各方利益、减少内耗就显得至关重要;
    (2) 国内企业应高瞻远瞩,一定要有研发掌握国际先进核心技术的战略目标,而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只会打价格战争。价格战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保住国内厂商温饱的同时,却使得这些厂商丧失巨额利润来投入和维持先进技术的研发,最终只能在低端市场艰难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