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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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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电信监管有关的法律都汇编于47USC中,其中最重要的是《1996年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1. 《1996年电信法》简介
    从1934年到1996年,美国政府用了62年的时间完成了电信经营从垄断到竞争的过渡。1934年和1996年的两部电信法被视为是美国电信发展史上的两个里程碑,从根本上说,1996年美国电信法是第一个大幅修正1934年美国通讯法的美国电信相关法令,是对1934年电信法的修改与补充。
    1996年美国电信法分为7章,从“电信服务”、“广播服务”、“有线电视服务”、“法令改革”、“猥亵与犯罪”、“对其他法律的效益”、“其他条文”这几方面作出规定。
    (1) 1996年电信法的积极贡献
    a. 互联互通。1996年电信法在第251条中对互联互通作了规定:
  • 主导电信企业必须为竞争者提供任意点接入服务;详细分解成本与资费,对竞争者提供平等合理的非捆绑价格;
  • 本地电话运营商必须做到:满足“竞争性清单”;号码必须可携带;让竞争对手也可以使用己方电线杆、配线箱等设施或设备。
    b. 本地市场的开放:
  • 美国长途分为:州内长途、州际长途和国际长途,1996年电信法允许本地电话运营商兼营,打破了长话和市话互不经营的局面;
  • 本地电话运营商要向FCC申请长途业务,需要:证明本地电话市场已经对外开放;由单独的子公司非歧视地经营。
    c. 长途电话市场的开放。竞争非常激烈,价格成为竞争的主要武器,消费者在长途电话市场享受到最便宜的服务。
    (2) 1996年电信法的消极影响总结
  • 投资过度,竞争无序;
  • 住宅用户并没有从中享受到预期中的好处,实际得益的是商业大客户;
  • 用量小的用户没有得到好处,用量大的用户从中获利(据统计,1996年电信法颁布的两年中,住宅用户总体费用多支出20亿美元);
  • 诉讼大增,费用猛涨,且结果不确定:由于市场竞争的混乱和无序,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用户之间纠纷不断,往往上诉至法院。但是,1996年电信法并没有规定详细明确的细则,致使法院在审理时难度较大。加之美国以判例法为主,所以在案件的处理上参照先例,往往出现不合理现象;同时,各州又因为自身条件和情况的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甚至相差较大;
  • 竞争导致破产增多,从而损害了用户的利益。


2. 法规

    FCC法规包括许多其发布的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等,可登陆FCC官网中Rules and Regulations部分查询。
    同时,FCC法规也收录在47CFR中,可登陆Title 47 Telecommunication部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