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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水产品追溯
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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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Public Health Security and Bioterrorism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s Act),将食品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提出“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强制性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其主要做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规定明确了产品生产和食品进口要求:所有生产企业必须按FDA制定的规则进行生产,所有进口到美国的食品必须经过FDA或美国农业部的登记,经检验合格的才允许进口。
  • 规定明确了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在加工车间有泥土;存在不卫生行为;把产品中主成分提走;采用政府未规定的辐射;在现实产品中添加色素;产品部经监测或调查直接判断合格等都将认定违法。
  • 规定明确了种植和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种植环节推行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管理体系,在加工环节推行良好生产操作规范(GMP)管理体系,以及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安全认证体系。无论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以追溯到责任者。
  • 规定明确标签基本要求。规范基本标签;食品名称必须标示明显,净含量必须标注准确,主要成分必须标明,含量最多主成分置前,必须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每个标签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误导消费者,标签不真实或写错都将视为违法。
  • 规定明确了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实施期限。即大企业(>500名雇员)在法规公布12个月后必须实施,中小型企业(11499名雇员)在法规公布18个月后必须实施,小型企业(<10名雇员),在法规公布24个月后必须实施,在规定期限内所有与食品生产有关的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2014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打击IUU和水产品欺诈”总统特别工作组,与美国国务院、商务部共同牵头实施行动计划,在2015年根据水产品贸易中的监管能力、品种虚报情况、捕捞证书体制、违规捕捞记录、加工监管链复杂性、错误贴标及其他不实标示、人类健康风险等因素甄选出有非法捕捞和商业欺诈高风险的17个水产品并实施追溯,具体品种为:鲍鱼(Abalone)、大西洋真鳕(Atlantic Cod)、太平洋真鳕(Pacific Cod)、蓝蟹(Blue Crab)、红色帝王蟹(Red King Crab)、鲯鳅(Dolphin fish)、 石斑鱼(Grouper)、红鲷(Red Snapper)、海参(Sea Cucumber)、鲨鱼(Sharks)、虾(Shrimp)、箭鱼(Swordfish)、长鳍金枪鱼(Albacore tuna)、大目金枪鱼(Bigeye tuna)、鲣鱼(Skipjack tuna)、黄鳍金枪鱼(Yellowfin tuna)、蓝鳍金枪鱼(Bluefin tuna),并于2016年2月份发布水产品追溯法案草案,要求水产品进入美国海关时需提交可追溯到捕捞环节的信息方能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