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WTO/TBT-SPS通报预警服务平台
有机食品
时间:2019-09-30
作者:

  

1.  有机食品的概述

有机食品在不同的语言中有不同的名称,国外最普遍的叫法是ORGANIC FOOD,在其它语种中也有称生态食品、自然食品等。联合国粮农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将这类称谓各异但内涵实质基本相同的食品统称为有机食品。

在中国,“有机食品”是“有机产品”的一个类别。现行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将 “有机产品”定义为“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2.  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1号公告,2014423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1115日公布、2015825日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及增补目录,(目前国家认监委共六次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

 

3.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GB/T 19630.1-2011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含第1号修改单)

GB/T 19630.2-2011 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含第1号修改单)

GB/T 19630.3-2011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含第1号修改单)

GB/T 19630.4-2011 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

GB/T 19630-2019《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以下简称2019版)(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4.  中国对有机食品的重要规定

中国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由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机认证 。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5.  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