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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环芬香烃(PAH)的限量标准
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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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条例(EC)No1881/2006,设定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含量

中规定了多环芬香烃(PAH)的最大限量值。随后欧盟发布

委员会条例(EU) No 835/2011,就食品中多环芳烃的最高含量,修订条例(EU) No 1881/2006

 。欧盟关于多环芬香烃(PAH)的限量值主要包括苯并笓与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和苯并菲的总量。
    

委员会条例(EC)No 333/2007

制定了多环芬香烃(PAH)的取样和分析方法。之后,欧盟发布

委员会条例(EU)No 836/2011,

修订

委员会条例(EC)No 333/2007


    2008年6月,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发布了关于食品中多环芬香烃(PAH)的科学评估观点。    
    欧盟食品中多环芬香烃(PAH)的限量标准具体如下:

食品
最大残留限量(ug/kg)
直接用于人类消费的或者作为食品成分的油和脂肪(不包括可可脂)
2,0
10,0
可可豆及其衍生产品
5,0
2013年4月1日起适用
35.0
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有效
30.0
2015年4月1日起生效
直接用于人类消费或者作为食品成分使用的椰子油
2,0
20,0
熏肉和熏肉制品
5,0
适用至2014年8月31日
2,0
2014年9月1日起适用
30,0
适用至2014年8月31日
12,0
2014年9月1日起适用
熏制鱼以及熏制水产品的瘦肉,不包括下列水产品:
-烟熏鲱鱼和熏鲱鱼罐头(sprattus sprattus);双壳类软体动物(新鲜,冷藏或冷冻);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热处理肉类和肉类制品
-双壳贝类(熏制)
熏制甲壳类动物瘦肉的最高限量适用于其肢体和腹部肉。例如熏制蟹以及蟹状甲壳类动物(Brachyura and Anomura)肢体的肉。
5,0
适用至2014年8月31日
2,0
2014年9月1日起适用
30,0
适用至2014年8月31日
12,0
2014年9月1日起适用
烟熏鲱鱼和熏鲱鱼罐头(sprattus sprattus);双壳贝类(新鲜,冷藏或冷冻);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热处理肉类和肉类制品
5,0
30,0
双壳贝类
6,0
35,0
婴儿和幼儿用谷物类加工食品和婴儿食品
1,0
1,0
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延续奶粉,包括婴儿奶粉和延续奶粉
1,0
1,0
专门供婴儿食用的具有特殊医疗目的的疗效食品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