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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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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止危害、确保安全方面
关于食品、医药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
《食品卫生法》(1947年法第233号)
《农药管理法》(1948年法第83号)
《药事法》(1960年法第145号)
《关于化学物质审查及制造规制法》(昭和48[1973]年(法)第117号)
《毒品和剧毒物品管理法》(1950年法第303号)


关于家庭用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
《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1973年法第34号)
《关于含有害物质家庭用品规制法》(1973年法第112号)


关于公用事业用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
《电气事业法》(1964年法第170号)
《煤气事业法》(1954年法第51号)
《公路运输法》(1951年法第183号)
《铁道事业法》(1986年法第92号)
《海上运输法》(1949年法第187号)
《航空法》(1952年法第231号)
《建筑标准法》(1950年法第201号)
《住宅建筑计划法》(1956年大第100号)
《公营住宅法》(1951年法第193号)
《日本住宅公团法》(1955年法第53号)
《住宅金库公库法》(1949年法第156号)
《住宅地区改良法》(1960年法第1035号)

2. 确保自主、合理选择商品方面
关于计量、规格及标准化方面的法律,主要有:
《计量法》(1951年法第207号)
《工业标准化法》(1949年法第185号)
《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1950年法第175号)
《家庭用品质量表示法》
《营养改善法》
 

关于稳定物价方面的法律,主要有:
《对生活资料等囤积居奇紧急措施法》(1937年法第48号)
《国民生活安定紧急措施法》(1937年法第121号)
《农业价格稳定措施法》(1953年法第225号)
《关于畜产品价格稳定法》

 

3. 确保公正自由竞争方面
    为“确保公正自由的竞争”,《公正竞争基本法》规定了“促进经济民主的发展、保护和增进消费者利益”等条文(《法》第11条)。体现这一规定精神的法律,主要有作为“经济宪法”的《禁止垄断法》(1947年法第54号)和几经修改的《不公正竞争防止法》(1934年法第14号)以及为达到《禁止垄断法》目的的《延期支付中小企业转包化款防止法》(1956年法第120号)、《不当赠品类及不正当标志防止法》(1962年法第134号)和《大型零售商店调整法》(《大店法》1973年法第109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