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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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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管部门

  香港负责食品安全的主要职能部门是食物环境卫生署,该署是负责实施食物安全监管政策和执行有关法例的政府部门。其工作包括行使《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中第62(1)条所赋予的权力,从各入口检查站的入口食物中抽取样本作细菌和化学检验等分析,确保食物安全。 

2. 相关条例 

  这些法例主要是对食物购买人的一般保障、与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和搀杂食物有关的罪行、食物成分组合及标签、食物卫生,以及检取和销毁不宜食用的食物。任何人违反条例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3. 合格评定机制

  (1) 产品进口管制及推出市场前的发牌工作:食物环境卫生署从香港进口检查站抽取食物样本,以进行各项检验工作。进口野味必须事先获得食物环境卫生署的批准,而进口的肉类及家禽则仅限于该署认可的来源地。若干食物行业(包括食肆及烘制面包饼食店)必须领取牌照,方可经营。
  (2) 产品推出市场后的监察工作:除了就事故采取行动外,食物环境卫生署也进行食物监察及食物标签检查工作。

4. 标准

  相关标准有本地标准和采纳的国际/地区标准:
本地制定的标准
  采用的国际标准/地区性标准
  《2001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
  采纳食品法典委员会所厘定的食物内兽药残余――“最高残余限量”为标准
  《食物内甜味剂规例》(以前称《食物搀杂(人造糖)规例》)
  《食物内甜味剂规例》列出的经准许的甜味剂名单于2003年12月19日修订,以配合食品法典委员会订定的标准
  《200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订明的准许加进炼奶、淡奶、牛油或忌廉的添加剂类别,以及有关标示添加剂的规定,已分别于2004年7月9日及2004年12月6日修订,以配合食品法典委员会订定的标准
  《2005年食物内防腐剂(修订)规例》
  《食物内防腐剂规例》中列出的经准许的抗氧化剂名单于2005年12月23日修订,以配合食品法典委员会订定的标准

5. 食物入口管制及安全指引

  基于公共卫生理由,香港政府对进口食物施加规定。某些高危进口食物,例如牛奶、奶类制品、冰冻甜食、野味、肉类和家禽等均受到《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的附属法例所监管。进口野味须事先获得本署的批准,而进口肉类和家禽则仅限于本署所认可的来源地。为方便付运食物的发放,入口商最好能够提供出口国家的卫生当局所签发的官方卫生证明书。

  负责人员与内地有关当局磋商后,所有进口蔬菜均附有识别标签及使用杀虫剂报告单。蔬菜样本从运载的货车收集后,会在文锦渡食品管制中心进行检验残留杀虫剂。活的食用牲口也须在文锦渡、批发市场及屠房接受检查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