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4月。当时适值物价急涨,市民对商人牟取暴利的所为一致认为有需要采取遏止的行动。委员会的主要财政来源为政府的资助,然而在制定及执行政策方面则不受干预而具有自主权。
《消费者委员会条例》在1977年7月15日开始颁布施行。委员会正式成为法定团体,法例阐明委员会的职能,其委员及雇员因公秉诚办理事务时,受到条例保障,个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消费者委员会条例》明确了该会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