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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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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涉及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消费品安全法案》、《联邦危险物品法案》、《易燃纺织品法案》、《危险物品包装法案》、《冰箱安全法案》;涉及消费者保护的法规主要汇编于16CFR中的chapter II中。


1. 美国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

    (1) 《消费品安全法案》

   《消费品安全法案》(简称CPSA),于1972年颁布,它是CPSC的保护条例。它建立了代理机构,阐释了它的基本权力,并规定当CPSC发现了任何与消费产品有关的能够带来伤害的过分的危险时,制订能够减轻或消除这种危险的标准。它还允许CPSC对有缺陷的产品发布召回(那些不在CPSC管辖范围内的产品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签署了《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简称CPSIA 2008),这是对CPSA颁布以来最大的一次修订。其中,对于儿童产品中铅的新限量、强制性测试和认证、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2) 《联邦危险物品法案》
   《联邦危险物品法案》(简称FHSA),要求那些有一定危险性的家用产品在其标签上标出警告提示,提示消费者这种潜在的危险,并指示他们在这些危险出现时如何保护自己。任何有毒的、易腐蚀的、易燃的、有刺激的产品以及能够通过腐烂、加热或其他原因产生电的产品都需要在标签中警示出来。如果产品在正常使用中以及被儿童触摸时易引起人身的伤害及发生疾病,也应在标签中表示出来。
    (3) 《易燃纺织品法案》
   美国早在1953年就通过了《易燃纺织品法案》(FFA),在1954年和1967年又先后对其进行了修订,由美国国会颁布,并由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强制执行,该法案主要包含了服装和室内装饰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技术规范,禁止进口、生产和销售具有高度易燃性的纺织品服装。
    (4) 《危险物品包装法案》
    《危险物品包装法案》(简称PPPA),于1970年开始执行,它要求有些家用电器必须有儿童保护包装以避免儿童受到伤害。此包装法案要求产品的设计既能防止5岁以下儿童在一定时间内打开产品,又能方便成人正常开启。由于考虑到老人及残疾人也可能在打开这类产品的包装时有困难,法案允许该产品使用一种非标准尺寸的包装出现在日杂店的柜台上,上面应贴有警示标志表明该产品不能在家庭中被儿童轻易拿到。在医生处方或患者有特殊要求时,法定的处方药可以不使用儿童保护包装。
    (5) 《冰箱安全法案》
    《冰箱安全法案》(简称RSA),于1956年开始执行。它要求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产品的机械结构(通常是磁性的碰锁)能够保证门能从里面打开。这种特殊情况会在儿童玩耍,爬进已废弃的或没有小心储存的冰箱中时出现。事实上许多这样的冰箱仍然在使用,一旦他们被随意的放在儿童可以轻易接触的地方,他们就会变得十分危险。
 
2. 美国消费者保护有关的法规
    美国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法规全部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上面五部法律的授权和内容发布,并全部汇编于16CFR中的chapter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