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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对氟利昂/制冷剂的要求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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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1日,加州州长施瓦辛格在认识到气候变化对加州的危险之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签署了第S-3-05号行政令(Executive Order S-3-05)。该法令确定了加州需要完成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到201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至2000年水平;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至1990年水平;到205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至低于1990年排放量80%的水平。加州议会于2006年8月31日通过了《全球温室效应治理法案》,亦称“AB32法案”。该法案规定到2020年,加州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减少25%,控制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法案指示加州空气资源局(CARB)最晚从2012年起,应采用监管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加州负责管理环境的主要机构是加州环境保护局(Californi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该机构直接对州长负责,主要职能是评估气候变化的影响并组织政府相关机构全面应对。在加州环境保护局的下属机构中,发挥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三个机构:加州能源委员会、加州公共事务委员会和加州空气质量管理局。其中能源委员会主要负责可再生能源的研发、气候变化研究以及应对研究;公共事务委员会主要负责短期电能利用计划以及与公共生活关联的节能减排服务。加州空气质量管理局成立于1967年,由汽车污染控制局和空气净化署合并而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针对汽车尾气的排放标准、交通燃油标准以及推广混合动力汽车的使用。
  2006年9月,加州州长签署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的AB32法案,该法案规定,在1990年二氧化碳当量的基础上,2020年加州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减少25%。该法案涵盖对对制冷剂气体管理的要求。
  作为加州温室气体治理方案的一部分,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制订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措施来降低高GWP的气体的排放,包括对AC/HVAC系统的监控,制冷剂使用的报告制度,高GWP制冷剂气体的回收、重复利用和销毁等。美国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The California Air Resource Board ,CARB)针对使用HCFC或HFC制冷剂超过50磅的大型制冷系统制定了新的规范。该规范将适用于超市和零售店、食品和饮料加工、冷藏库和工业用制冷设施,但不适用于使用天然制冷剂(或氨)的设备。2011年起,该规范对制冷设备的泄露、维修和保养以及相关记录的保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一旦制冷设备发生制冷剂泄漏,其维修工作必须由具有EPA认证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且必须在发生泄漏的14天内完成,若无法维修,则必须进行改造或报废。
  对不同型号和容量的制冷系统的泄露检测要求不同:
  • 大型系统的设备(大于等于2000磅)应具有自动泄露检测系统;
  • 中型系统的设备(大于200磅而小于2000磅)要求季检;
  • 小型系统的设备(大于50磅而小于200磅)要求年检。
  此外,自2012年起,根据设备的不同,每年因注册、报告及酬金所产生的费用为170~370美元不等。新规范与制冷设备(氨或二氧化碳制冷剂除外)的成本具有一致性。CARB预测,泄漏检测、监测和维修将使制冷系统再充注昂贵制冷剂的需求锐减,这样可实现每减少1公吨CO2当量的排放节约2美元。预计2020年将实现减排810万公吨CO2当量,相当于150万个家庭每年的用能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