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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利昂制冷剂要求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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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于1988年制定了《通过限制特定物质保护臭氧层法》。该法规定了对特定CFCs及哈龙采取生产去壳、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等措施,还规定每年颁布生产和消费的实际情况,特定CFCs的管理程序以及具体的罚则等。1989年1月颁布了《特定氟利昂的排放抑制使用合理化方针》,7月又颁布了《特定氟利昂的生产及进口规定》。随着保护臭氧层相关议定书的不断修正,日本也于1991年和1994年对臭氧层保护进行了两度修改,加快削减进程。

  为了减少导致温室效应的氟利昂制冷剂(氢氯氟烃类物质和氢氟烃类物质)的排放量,2013年4月日本政府决定将现在普遍使用在制冷空调以及制冷器具(电冰箱)的氟利昂制冷剂(氢氯氟烃类物质和氢氟烃类物质)进行替换,替换为可以减缓温室效应的物质,并为此制定了新的修正案,以加强相关法律规定。

  氢氯氟烃类物质和氢氟烃类物质被视为破坏臭氧层的氟氯烃类物质的代替性物质,将其当作制冷空调以及以及制冷器具的冷媒使用。但是因为温室效应问题越来越严峻,所以日本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回收那些已经报废的机器中的氟利昂制冷剂。但是,氟利昂制冷剂的回收仅仅停留在30%左右,而且在机器的使用过程中还存在泄漏的情况。如果不采取对策的话,据预计在20年以后,氟利昂代替物的排放量将会升至现在的3倍。为此,政府制定了新的修正案,以加强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中规定,制造氟利昂制冷剂的制造商,需要将氟利昂制冷剂替换为可以减缓温室效应的物质并且有计划的减少氟利昂制冷剂的生产量。而对于商用制冷空调以及冷冻机器的制造商的要求是,需要制造商开发新型机器,不再使用氟利昂制冷剂或将其换为可以减缓温室效应的物质。同时,也要求使用机器的用户对机器进行定期检查以防止放生氟利昂泄漏情况,若发生氟利昂大量泄漏的问题,需向相关部门报告。此外,引入的一些新制度规定,回收企业需进行注册,资源再利用企业需获得许可证。为了削减氟利昂制冷剂的排放量,从开始制造到废弃为止始终采取一贯的对策。

  该规定不仅对制造企业提出了相关要求,也对使用制冷器具的小型企业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对制冷器具进行定期检查和修理,防止氟利昂泄漏,且发生大量泄漏的情况需向相关部门报告。根据该规定,企业需将以上要求作为义务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