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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兼容指令(EMCD)概述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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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电子电气技术的发展,用电产品日益普及和电子化,广播电视、通讯和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和恶化,使得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问题也受到各国政府和生产企业的日益重视。电磁兼容性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符合要求运行并不对其环境中的任何设备产生无法忍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电磁兼容性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电磁干扰(EMI),是指设备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对所在环境产生的电磁干扰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值;电磁抗扰度(EMS),指器具对所在环境中存在的电磁干扰具有一定程度的抗扰度。

  1989年开始,欧盟理事会就发布了关于使各成员国关于电磁兼容法律协调一致的指令89/336/EC(EMCD),要求各成员国将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根据EMC指令的要求,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都需要符合EMC指令的要求,否则将限制或禁止该产品在欧盟市场的流通,指令后历经多次修订,目前正在执行的EMC指令为2004年发布的2004/108/EC指令。2004/108/EC指令主要规定了指令所涵盖的产品范围、术语定义、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协调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标志加贴、公告机构等内容。2014年2月2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了2014/30/EU指令,即新的EMC指令,原来的2004/108/EC指令已于2016年4月20日废除。该指令是在欧盟新方法指令框架下的电磁兼容性指令,新指令对主要对部分定义进行了澄清,对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等各种类型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对公告机构及公告主管机构的责任和工作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

  欧盟EMCD指令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1999/5/EC指令包含的设备;

  (2)2008年2月20日确定“民航领域通用规则”及欧洲航空安全局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216/2008条例提到的航空产品、零部件和设备,并废除了议会91/670/EEC指令、(EC)No 1592/2002条例和2004/36/EC指令 ;

  (3)在ITU(国际电信联盟)宪章和条约框架内采用的“无线电规则”意义下 ,由无线电业余爱好者使用的无线设备,除非设备已经投入市场。

  (4)有以下物理属性的设备:(a)不会使无线电和电信设备及其他预定工作的设备产生或造成超过允许值的电磁辐射;(b)在存在电磁干扰的情况下,正常用于预定用途时不会发生不可接受的功能衰退;

  (5)仅为了研究开发或类似目的的而开发的专业的自定义套件。

  其中(3)点中的由无线电爱好者装配的套件和由无线电爱好者修改并使用的商业设备不认为是投入市场的商品。

  欧盟EMCD指令包含了电磁干扰(EMI)和抗干扰(EMS)两方面。在保护要求方面,指令要求设备应依据现状进行设计和制造,以确保设备产生的电磁骚扰不超过无线电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不能按预期用途正常运行的水平,并且设备对预期使用中遇到的电磁骚扰应有抗扰性,预期性能没有无法接受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