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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的MEPS要求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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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世纪80年代,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开始引入了电冰箱(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和冷冻箱)的能源标识,电冰箱产品上应佩戴能效标签。1999年10月,在澳新制造或进口至澳新的电冰箱产品应符合AS/NZS 4474.2规定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2005年1月1日,澳新引入了更为严格的MEPS要求,该要求与2001年美国的MEPS水平相当,新要求已于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随着澳大利亚推出新的GEMS能效制度,2012年10月25日,澳大利亚发布了针对家用制冷器具(冰箱产品)GEMS的《2012温室与能源最低标准(家用制冷器具)决定》。根据该决定,AS/NZS 4474.2:2009规定了家用冰箱的MEPS和能效标签要求,AS/NZS 4474.1:2007则规定了测试方法。
    1. 适用范围
    澳新的MEPS和能效标签要求适用于连接于电网电源的蒸汽压缩式制冷器具,也适用于商业领域使用的制冷器具。在澳新,MEPS和能效标签要求不适用于以下冰箱产品:

  • 专门供篷车、车辆(如拖车、露营车和/或轨道车)或船只使用且总容积小于60升的产品;
  • 总容积小于30升的便携式产品;
  • 总容积小于30升且制冷功能为次要功能的产品(如冷热饮水机);
  • 没有连接到230 V或400 V/50Hz电网电源选择的产品;
  • 使用蒸汽压缩循环以外的制冷技术的冰箱产品;
  • 葡萄酒储藏柜(酒柜);
  • 独立制冰机。

    2. MEPS要求
    AS/NZS 4474.2:2009中规定:每台产品的PAEC不得超过2010的MEPS能效限值。无论所有递交登记的样品所测试的能耗,还是产品上声明的CEC,都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MEPS能效限值: 

MEPS能效限值=[Kf +(Kv ´Vadj tot)]´ Ka + Ad tot + Awi

其中:

l  Kf为对于每个类型冰箱的固定允许限值因子(kWh/年);

l  Kv为可变允许限值因子(kWh//L);

l  Ka为除霜调整因子,带有适应式除霜系统时Ka1.05,不带适应式除霜系统时Ka1

l  Vadj tot为总调整容积;

l  Ad tot为外门不同于常规冰箱配置的允许限值;

l  Awi128 kWh/年,为器具具有开门自动制冰功能时的允许限值。

    3. 能效标签
    2010年4月1日以后,进入澳新市场的冰箱还须加贴新能效标签。
    根据AS/NZS 4474.2:2009,冰箱能效标签上显示的星级指数(Star Rating Index,简称SRI)依据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

l  CEC为比较能耗(kWh/年);

l  BEC为基准能耗(kWh/年);

l  ERF0.23,为能耗减少因子,即每增加一颗星CEC减少23%

基准能耗

其中:

l  Cf为对于每个类型冰箱的固定允许因子(kWh/年);

l  Cv为可变允许因子(kWh//L);

l  Vadj tot为总调整容积。

     4. 测试方法
    家用冰箱和冷柜的能效测试方法标准为AS/NZS 4474.1:2007《家用电器的性能——制冷器具——第1部分:能源消耗和性能》。该标准为测试实验室提供了家用制冷器具的测试方法和最低性能要求,使得家用制冷器具的性能要求(包括能耗)可以测量、比较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