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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节能标准(MEPS)和测试程序联邦法规
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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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器最低能效要求的制定和管理机构是美国能源部的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办公室(EERE),它执行的电器和商用设备标准计划(Appliances and Commercial Equipment Standards Program)负责制定家用电器和商用设备的检测程序和最低能源性能标准。无论是产品的制造商、还是进口商和销售商,必须满足该计划制定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

    美国能源部的电器和商用设备节能标准计划的实施包括三方面:标签、测试程序和节能标准。
    ① 标签。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制定住宅用电器的标签规定。能源部和FTC共同负责制定商用设备的标签规定。能效标签需要给出产品每年预计的运行成本以及相关信息。
    ② 测试程序。能源部负责构建制造商用来证明其设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测试程序框架。测试程序测量设备的能源效率和能源使用情况,并估计每个电器每年的运作费用。测试程序通常由行业协会维持并参考引入能源部制定的规则。
    ③ 强制性节能标准。能源部负责制定标准,以保持所选定电器和设备具有一致的、全国性的能源效率要求。根据法律,能源部必须将标准更新至能源效率的最大水平,该水平在技术上是可行的、经济上是适当的。能源部则努力制定标准,既最大化满足消费者利益,又将制造商和其他利益方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

1.  联邦法典

    与最低能效要求相关的联邦法律主要有四部,这四大法律为美国联邦能效标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① 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能源政策与节约法》(EPCA,Energy 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授权能源部制定自愿性的能效目标值;
    ② 1978年的《国家节能政策法》(NECPA,National Energy Conservation Policy Act)将自愿性的能效目标值转为强制性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同时规定联邦标准优先于各州标准;
    ③ 1988年的《国家电器节能法》(NAECA,National Appliance Energy Conservation Act,)生效,能源部为10余种电器制定了能效标准,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颁布;
    ④ 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EPAct,Energy Policy Act)将能效标准扩大到商业设备和工业领域。
    ⑤ 2005年、2007年的《2005能源政策法案》和《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其中《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为未来几年美国联邦电器节能标准和测试程序制修订的框架性指导文件。
    ⑥ 2015年,美国国会通过《2015能源效率改进法案》,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颁布。
    《美国法典》中关于电器和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具体被编撰在第42卷“公共卫生与福利”的第77章“能源节约”的第3分章“提高产品能源效率”的A部分“机动车辆除外的消费产品的能源节约计划”(42 USC 6291-6309)和A-1部分“特定工业设备”(42 USC 6311-6317)。

2.  联邦法规

    国联邦对于用能产品具体的节能/能效标准和测试程序在联邦法规(CFR)中规定。消费产品节能计划及商用和工业设备能效计划分别被编撰于10 CFR 430和10 CFR 431。表5.5列出了家电产品对应的联邦节能标准(最低能效标准 )、测试程序以及引用的测试标准。

表5-5 小家电DOE节能标准(MEPS)和测试程序联邦法规一览表

产品类别
节能标准
测试程序
引用测试标准
烹饪器具(炉灶、烤箱、微波炉等)
10 CFR 430.32(j)1
10CFR430.23(i)
10 CFR 430B App I
IEC 60705
除湿机
10 CFR 430.32(v)
10CFR430.23(x)
10 CFR 430B App X
能源之星除湿机标准
12016年6月17日,微波炉应满足2013年6月公布的待关机新节能标准(78 FR 36316),同时使用2013年1月公布的待关机测试程序(78 FR 4015)。

    美国能源部对于联邦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修订可分为四个步骤:立法框架文件;初步技术支持文件;立法提案通告(NOPR、ANOPR、SNOPR);最终规则。完成上步骤后,能源部在“联邦纪事”(FR)发布最终规则。最终规则一旦发布,新法规就正式实施了,并于第二年的一月份被编入联邦法规。此外,在制定节能标准的过程中,能源部将会同利益相关方考虑是否对相应的测试程序进行修订。如果需要修订,应在节能标准制定的初期(ANOPR前 )提出测试程序的NOPR,并在节能标准发布NOPR前发布测试程序的最终规则。也就是说,测试程序应在节能标准前确定。

3.  能效认证、符合性和执行的要求

    根据联邦法规的规定,上述涵盖的家电产品应按照规定的测试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并满足联邦法规规定的节能节水标准(最低能效标准)或设计要求(包括州法规的要求)。制造商或自有品牌所有者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向能源部提交认证报告和符合性声明,保留所有认证检测用试验记录,并在产品发生变更或停产时报告能源部。符合性声明或认证报告应真实、准确和完整。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会受到能源部的处罚:停止问题型号产品的销售;对于已售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向能源部书面报告该问题产品的订单、储存、运输、销售以及产品改进后的符合情况;民事处罚。民事处罚的标准是每项( 次 )违法行为将处以200美元以下的罚款。
  认证报告和符合性声明为能源部提供了证明每个产品型号满足适用的联邦节能节水标准要求的信息。认证报告应包含:产品类型;产品等级;制造商名称;自有品牌所有者的名称(如果适用);产品型号。制造商或自有品牌所有者可选择第三方向DOE提交认证报告(如贸易组织或授权代表)。报告应注明授权的制造商或自有品牌所有者。
  符合性声明是制造商或自有品牌所有者证明:产品基本型号符合能效标准的要求;所有检测符合规定的检测程序;认证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了解违规和/或作出虚假声明将面临的处罚。
  当收到产品能效性能不达标的书面材料(包括投诉)时,能源部将对问题产品进行检测,并向制造商发出测试通知。测试通知将指定检测产品的型号或基本型号、抽样方法、检测开始时间、检测预计完成时间以及进行检测的机构。抽取样品的5个工作日内,制造商应向检测实验室送交样品。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的强制性检测的结果,将成为该基本型号的官方测试结果。能源部将使用该数据评定产品是否达标。取样程序应根据法规规定的统计取样程序的要求选择批次、批样品和测试样品。如果确定制造商的基本型号不达标,制造商可以要求能源部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测。制造商将承担此检测的所有费用。在制造商要求额外检测开始到检测结果达标前,制造商应停止所有该基本型号的产品的销售,否则能源部将处以民事处罚。如果额外检测的结果合格,能源部将发出通知,重新允许产品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