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首先在汽车行业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美国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应用到可能对大众造成伤害的包括食品在内的主要产品领域。
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的产品,即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的食品的召回,水产品召回也由FDA负责、FSIS和FDA是在法律的授权下监管食品市场,召回缺陷食品,美国的食品召回法律依据主要是:《联邦肉产品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消费者产品安全法》。
美国FSIS和FDA对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美国的食品召回有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