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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控制条例
时间:2019-05-21
作者:

    2015 年印尼发布了农业部长 4 号令,要求自 2016 年 2 月 17日起,103 种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农产品必须来自通过印尼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国家,未通过体系认证国家的食品农产品需随附经印尼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条例介绍如下:

    印度尼西亚2015年农业部长第4号条例于2015年2月17日制定,将于2016年2月17日生效实施。该条例将代替农业部长关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控制第88/Permentan/PP.340/12/2011号条例。本条例旨在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使消费者免受有害食品危害,利用风险检验方法,提供一个更好的食品安全控制办法,尤其是对进口/出口点的食品安全控制。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1. FFPO的定义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fresh food of plant origin)以下简称FFPO,指未加工的、随时可消费的、轻度加工的及/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材料的植物源性食品。
2.  本条例涉及的FFPO类型
    本条例对103FFPO进行监管,具体如下:
    a. 水果:葡萄、鳄梨、苹果、杏、浆果、黑莓、蓝莓、无花果、波森莓、哈密瓜、樱桃、蔓越莓、柑橘类水果、醋栗、悬钩子、榴莲、猕猴桃、柚子、橘子、龙眼、葡萄干、猕猴桃、红枣、荔枝、柠檬、青柠、柑橘、芒果、甜瓜、哈密瓜、菠萝、油桃、木瓜、桃、柿子、香蕉、梨、李子、文旦/柚子、李子、覆盆子、南瓜、番荔枝、草莓(43种);
    b. 蔬菜朝鲜蓟、芦笋、洋葱、大蒜、葱、菠菜、甜菜、甜菜、西兰花、花椰菜、胡椒、菊苣、韭菜、十字花科蔬菜、小黄瓜、甜玉米、蘑菇、土豆、甘蓝、大头菜、甘蓝、球芽甘蓝、大白菜、利马豆、萝卜、萝卜、黄瓜、辣椒、香菜、秋葵、莴苣、芹菜、西红柿、茄子、红薯、胡萝卜(36种);
    c. 谷物:大麦、水稻、小麦、玉米、燕麦、黑麦、高粱(7种);
    d. 坚果:杏仁、榛子、澳洲坚果、开心果、花生、山核桃(6种);
    e. 豆类:大豆、绿豆、蚕豆、豇豆、豌豆(5种);
    f. 庄园作物:可可豆、咖啡豆、胡椒、甘蔗、茶叶、橄榄(6种)。
3.  本条例涉及的污染物类型:
    a. 化学污染物农药残留、重金属和毒素(黄曲霉毒素和赭曲霉毒素A);
    b. 生物污染物沙门菌和大肠杆菌。
    附录I列出了本条例涉及的所有FFPO及所有污染物的标准,共涉及到2000余项安全标准。
4.  印度尼西亚FFPO进口要求:
    a. FFPO进口应满足印度尼西亚的食品安全要求。
    b. 印度尼西亚进口的FFPO必须来自以下国家:
    (1)认可其食品安全控制系统的国家;或
    (2)有一个或多个注册食品安全测试实验室的国家。
    c. 从认可食品安全控制系统的国家进口FFPO时需随附预先通报
    d. 从有一个或多个注册食品安全测试实验室的国家进口FFPO时必须随附:
        ü预先通报;及
        ü分析证书(CoA)。
    e. 原产国出口商或其代表最迟必须在装载FFPO至运输工具时发布预先通报。
    f. 必须在印度尼西亚农业检疫局(IAQA)的官方网站上发布电子版预先通报:
 http//www.karantina.deptan.go.id/(转到Layanan Interaktif(互动服务),找到预先通报(PSAT)或直接转到:https://notice.karantina.pertanian.go.id/
    g. 如FFPO过境时数量和/或类型减少,过境国出口商或代表应发布过境预先通报
    h. 在IAQA注册的测试实验室必须发布分析证书(CoA)。
     i. CoA内必须包含FFPO的相关信息;FFPO所有人的相关信息;货物的相关信息;测试日期;测试方法;分析结果;FFPO满足印度尼西亚食品安全要求的保证声明。
5.  从印度尼西亚出口FFPO到其他国家的要求
    a. 出口FFPO时,应随附由认证测试实验室、认证机构或FFPO安全主管机构发布的、证明FFPO满足目的国安全要求的证书或文件。
    b. 出口点的植物检疫官员应按照目的国要求,检查文件是否完整和有效。
    c. 如文件满足要求,则允许FFPO出口至目的国。
6.  出口国食品安全控制系统认可:
     a. 如某国执行了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操作规范(GHP)和/或良好生产规范(GMP)相关政策/条例,则该国的食品安全控制系统可得到认可。
     b. 原产国食品安全系统控制系统认可程序:
1)原产国的国家食品安全主管机构(NFSCA)应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长提交书面申请,向农业检疫局总干事提交申请副本。
2)提交申请时应随附有关原产国FFPO安全控制系统的相关信息(英文),具体如下:
  • 有关食品安全的条例或政策(全文英文);
  • 拟出口FFPO的相关介绍;
  • 执行良好农业规范/GAP的生产现场清单;
  • 执行良好操作规范/GHP的操作设备清单;
  • 执行良好生产规范/GMP的加工设备清单;
  • 已建立和实施的食品安全控制系统摘要;
  • 至少过去3(三)年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
  • FFPO安全测试实验室清单;
  • 食品安全授权机关/机构,包括制定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测/调查机关及认证机关实施条例的食品安全主管当局、立法机关。
  • 生产商/出口商清单;
  • FFPO出口检查和认证系统;
  • FFPO进口检查和认证系统;
  • 出口点清单。
3)农业部长指定的专家小组会对文件进行评估,确保提交的信息满足印度尼西亚的要求。
4)如所有要求都得到满足,则有专门小组对原产国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的目的旨在确保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与原产国实施的食品安全控制系统保持一致。
5)现场核实的结果会接受评估和评价。如现场核实结果:
    - 存在小违规,原产国NFSCA应在收到违规(NNC)通报后最多6(六)个月内实施改正措施。
    - 存在较大违规,则申请会被拒绝;
    - 满足所有要求,则申请会被受理。
6)由农业部长规定原产国食品安全控制系统的认可期,认可期持续3(三)年,且可能延长。
7)最迟应在认可期结束前6(六)个月时提交认可期延长的申请。
8)附录II介绍了食品安全控制系统认可规定和延长的所有程序,属于本条例内容。
7.  出口国食品安全测试实验室注册
    a.  如某国食品安全控制系统未得到认可,但其食品安全实验室已在IAQA注册,则该国仍可出口FFPO至印度尼西亚。
    b.  在IAQA注册的食品安全测试实验室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主管机构认证;
    (2)有能力对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的FFPO的类型进行分析,测试范围至少与出口国使用的农药类型及本条例要求的其他相关测试参数(重金属、霉菌毒素及/或微生物污染)一致。
    c.  出口国食品安全测试实验室注册程序:
    (1)出口国的国家食品安全主管机构(NFSCA)应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长提交书面申请,向农业检疫局总干事提交申请副本。
    (2)提交申请时应随附以下信息:
  • NFSCA情况介绍,包括机关/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机构结构,任务/职能及组织权限;
  • 授权对食品安全测试实验室进行认证的主管当局的情况介绍,包括机关/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结构、任务/功能及组织权限;
  • 测试实验室情况介绍,包括实验室名称;地址;组织结构;联系人、测试范围、测试方法、至少最近2年的测试结果记录;主要分析设备清单(包括设备规格);办公室和实验室陈设;实验室人员(包括实验室分析人员的训练时间);实验室绩效评估结果文件副本;
  • 原产国使用/未使用及许可的农药有效成分类型清单(或禁止类型清单,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
  • 农药或其他农业化学品相关条例清单(若可用)。
  • 签名样本及授权背书分析证书官员的姓名;
  • NFSCA控制食品安全测试实验室的机制。
       格式8中规定的食品安全测试实验室注册申请书。
    (3)农业部长指定的专家小组会对文件进行评估,确保提交的信息完整、有效且满足印度尼西亚的要求。
    (4)如所有要求都得到满足,则有专门小组,如有必要,对原产国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旨在评估测试实验室的能力是否满足印度尼西亚的要求。
    (5)现场核实的结果会接受评估和评价。如现场核实结果:
    a. 存在违规,则申请会被拒绝;
    b. 满足所有要求,则申请会被受理。
    (6)由IAQA总干事代表农业部长规定原产国食品安全控制系统的注册期,注册期持续3(三)年,且可能延长。
    (7)最迟应在认可期结束前6(六)个月时提交认可期延长的申请。
    (8)附录III介绍了出口国食品安全测试实验室注册规定和延长的所有程序,属于本条例内容。
 
 
8.  进出口点食品安全检查程序
a.从认可食品安全控制系统的国家进口FFPO的食品安全检查程序
    (1)FFPO所有人或其代表应至少在FFPO抵达时,向进口点的植物检疫官员报告和提交FFPO
    (2)如FFPO未随附预先通报(参照第4点,e&f),拒绝货物。
    (3)如FFPO随附有预先通报,则植物检疫官员对文件进行审查,用条码系统确定预先通报的有效性。如预先通报无效,则拒绝货物。
    (4)如预先通报有效,则植物检疫官员应对比预先通报上的信息与FFPO包装和/或本身的信息,进行相关信息检查。
    (5)如检验结果表明:
    a. 存在违规,则拒绝接受FFPO,或
    b. 满足要求,则对FFPO实施进一步植物检疫措施。
b. 从设有注册食品安全实验室测试的国家进口FFPO的食品安全检查程序
    (1)FFPO所有人或其代表应至少在FFPO抵达时,向进口点的植物检疫官员报告和提交FFPO
    (2)进口FFPO时应随附预先通报硬拷贝分析证书CoA)
    (3)如FFPO未随附预先通报(参照第4点,e&f),拒绝货物。
    (4)如FFPO未随附CoA(由注册实验室发布),则扣留FFPO,FFPO所有人或代表应在超过14(十四)个工作日内完成CoA。
    (5)对FFPO予以扣留,在植物检疫官的管辖和控制下密封和放置FPPO,保证FPPO的安全。
    (6)扣留期间,如所有人或代表无法完成CoA,则拒绝进口FFPO。
    (7)如FFPO随附有预先通报和CoA,则植物检疫官会对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文件的有效性。
    (8)检验预先通报的有效性,以确保:
    - 条码与原产国代码匹配;
    - CoA编号与日期与随附CoA匹配;
    (9)检验CoA的有效性,以确保:
    - 注册食品安全测试实验室发布了CoA;
    - 农药残留类型及其他接受测试的污染物满足规定的测试参数;以及
    - 分析结果满足附录I中规定的印度尼西亚的食品安全标准。
    (10) 如预先通报或CoA无效,则拒绝货物。
    (11) 如预先通报和CoA均有效,则植物检疫官员应比对文件信息与FFPO包装和/或本身的信息,进行相关信息检查。
    (12)如检验结果表明:
    - 存在违规,则拒绝接受FFPO,或
    - 满足要求,则对FFPO实施进一步植物检疫措施。
 c. 从过境国进口FFPO的食品安全检查程序
     (1)FFPO货物时应随附:
         (a)过境预先通报(过境国出口商或其代表发布);
         (b)原产国预先通报;
         (c)原产国分析证书/CoA(原产国未得到认可,但设有注册实验室)
     (2)如FFPO未随附过境预先通报或原产国预先通报,则拒绝接受FFPO。
     (3)如FFPO未随附CoA(由注册实验室发布),则扣留FFPO,FFPO所有人或代表应在超过14(十四)个工作日内完成CoA。
     (4)对FFPO予以扣留,在植物检疫官的管辖和控制下密封和放置FPPO,保证FPPO的安全。
     (5)扣留期间,如所有人或代表无法完成CoA,则拒绝进口FFPO。
     (6)如FFPO随附有过境预先通报、原产国预先通报及CoA,则植物检疫官会对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文件的有效性。
     (7)检验过境预先通报的有效性,以确保:
         (a)条码与过境国代码匹配;
         (b)原产国预先通报的编号与随附预先通报匹配;
         (c)CoA编号、日期与随附CoA匹配;
     (8)检验原产国随附预先通报的有效性,以确保:
         (a)条码与原产国代码匹配;
         (b)CoA编号、日期与随附CoA匹配;
     (9)检验原产国随附CoA的有效性,以确保:
         (a)注册食品安全测试实验室发布了CoA;
         (b)农药残留类型及其他接受测试的污染物满足规定的测试参数;以及
         (c)分析结果满足附录I中规定的印度尼西亚的食品安全标准。
     (10)如过境预先通报、原产国随附的预先通报或CoA无效,则拒绝货物。
     (11)如预先通报和CoA均有效,则植物检疫官员应对文件信息与FFPO包装和/或本身的信息比较,进行相关信息检查。
     (12)如检验结果表明:
         (a)存在违规,则拒绝接受FFPO,或
         (b)满足要求,则对FFPO实施进一步植物检疫措施。
9.  监测
     a. 将对从认可食品安全控制系统的国家及设有注册实验室的国家进口的FFPO实施监测计划。
    b. 实施监测计划旨在确定进口国家是否满足印度尼西亚的食品安全要求。
    c. 监测依据:
        (a)FFPO数量和类型;
        (b)原产国;
        (c)进口商/出口商的合规性;
        (d)测试实验室;
        (e)原产国的食品安全情况;
        (f)进口时间段;
        (g)进口频率;及/或
        (h)合规记录(以监测计划为依据)。
    d. 如FFPO货物受到监测时,则应按照附录I的要求,在实验室对FFPO进行取样和分析,检验含有的化学和生物污染物。
    e 实验室测试期间,FFPO由植物检疫官管辖和控制。
     f. 根据实验室测试结果:
       (a)如化学污染物和/或生物污染物超出最高水平,则拒绝接受FFPO,并通知原产国的NFSCA。
        (b)如化学污染物和/或生物污染物低于或等于最高水平,则可对FFPO实施进一步检疫措施。
10.       认可/注册的暂停、撤销或续期
A. 原产国食品安全控制系统认可的暂停、撤销或续期
  • 如监测计划发现实验室测试结果存在3(三)处违规,则应暂停对原产国食品安全控制系统的认可。
  • 向原产国NFSCA通知暂停一事,并采取改正措施。
  • 原产国最迟应在收到暂停通知后的6(六)个月时采取改正措施。
  •  如在这六个月期间,原产国未能采取和完成校正行动,则认可将被撤销,且不再允许进口该国的FFPO。
  • 改正措施结果应汇报给农业部长或IAQA总干事。
  •  IAQA会根据改正措施报告,重新对原产国进行检验,确保原产国已采取改正措施,并满足印度尼西亚的食品安全要求。
  •  根据重新检验结果,如改正措施:
        a)不满足印度尼西亚食品安全要求,认可将被撤销
        b)满足印度尼西亚食品安全要求,撤销暂停认可的决定
B. 出口国注册食品安全测试实验室注册的暂停、撤销或续期
       如发现3(三)处以下情况,则撤销出口国食品安全测试实验室注册:
    a)要求的文件违规;
    b)监测计划中的实验室测试结果违规。
11.       食品安全紧急情况
    a)如原产国发生食品安全紧急情况,则应禁止从该国进口FFPO,尽力减少对公众健康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
    b)与特定部长法令一起规定禁令。
12.       成本和费用
    a)  在实验室认可和注册过程中因评估、检验和评价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均由印度尼西亚政府承担。
    b) 监测计划中的实验室测试成本:
         (1)认可食品安全控制系统的国家;印度尼西亚政府
        (2)设有注册实验室的国家:FPPO所有人或进口商。
     c)    因扣留、拒绝及破坏产生的费用由FPPO所有人或其代表或进口商承担。
13.       过渡条款
    (1)已规定的原产国食品安全控制系统认可的有效期一直持续到认可期结束。
    (2)根据2011年第88号农业部长条例对已提交的和正在处理的认可申请书进行处理。
    (3)2016年2月16日前均根据2011年第88号农业部长条例对进口点进口的FFPO进行食品安全控制。
    (4)根据本条例处理新注册申请。
    (5)本条例将于2016217生效规定时间后1
    (6)本条例一旦生效,2011年第88号农业部长条例即取消。

附表格格式:

 

附: 预申报单填写注意事项  

    1. 须使用英文填写。
    2. 准确填写货物名称。如一批货物包含不同类别产品,须注明每一类别产品名称及数重量。
    3. 如使用集装箱装运货物,应在相应栏目准确填写集装箱号码。
    4. 在“其他信息”栏目填写:集装箱封标号、实验室检测报告编号及报告的签发时间。
    5. “产地”信息、“认证(监管)机构”名称与出具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名称保持一致。
 
下载文件:
       

印尼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农产品限量标准及与中国标准比对.xlsx

       

获得印尼官方认可的实验室名单.doc

 

【本文内容来源:中国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农产品出口印尼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16〕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