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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农药禁限用规定
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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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关于农药的禁用和限用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7号《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加强氟虫腈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等一系列农药禁限用法规,具体如下:

  • 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1.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2.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停止受理甲拌磷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新增登记,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撤销部分高毒农药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7号《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4号: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混配制剂登记,撤销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记,强化杀鼠剂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2号: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
  • 农业部公告第632号(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
  • 农业部公告 第1157号(加强氟虫腈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对高毒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
  • 农业部公告第1859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业行业标准的公告;
  • 农业部公告 第2032号:决定对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毒死蜱和三唑磷等7种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
  • 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药政[2013]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89号(杀扑磷等3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1.撤销三氯杀螨醇的农药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销售、使用;2.撤销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农药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3.撤销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农药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4.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 农业部决定对硫丹、溴甲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等5种农药采取管理措施(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1、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销含硫丹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含硫丹产品在农业上使用;2、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含溴甲烷产品的农药登记使用范围变更为“检疫熏蒸处理”,禁止含溴甲烷产品在农业上使用;3、自2017年8月1日起,撤销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包括含上述3种农药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不再受理、批准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申请;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 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2017-10-01实施】:1、自2017年10月1日起,名录里的农药,标签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2、名录中前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其他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的时间由农业部另行规定;3、农业部已经发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公告,继续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对氟虫胺采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