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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禽蛋制品进口要求
时间:2019-12-09
作者:

    肉、禽产品与蛋制品进口到美国,首先经过海关的检查,然后由美国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审核出口国的动物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美国要求,最后由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进行检验。

1. 法律依据
    美国对肉禽蛋制品的管理,主要是依据以下三部法律:

2. 美国对肉禽产品的进口检验程序
    肉禽蛋制品在进口到美国时,需参照如下程序:
   (1)对肉禽蛋制品的包装标签的批准
     产品进口美国必须与美国国内产品的包装标签要求相一致。无论哪个国家要获得禽肉出口到美国的资格,FSIS都将对该国的检验系统进行评估。FSIS对进入美国市场的肉禽产品,首先对其包装标签尤其是肉禽产品的小包装的标签进行批准,标签包括印有字体和图案的包装纸、袋、盒等。在零售时,这些标签和产品附在一起。经过FSIS认可批准的出口企业在生产出口产品前,应获得标签批准。 美国农业部(USDA)于2007年8月发布了《联邦肉禽制品标签要求指南》,对国内以及进出口肉禽制品的包装标签进行了明确规定。

     

联邦肉禽制品食品标签要求指南

 (A Guide to Federal Labeling Requiements For Meat And Poultry Products)

 

     当货物到达美国口岸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关呈送报关表。根据FSIS规定,禽肉及其制品还需有两类文件一起送交海关:出口国检验证书(通常是卫生证),证书标明出口国、生产厂家、目的港、码头和数量,证明产品经过出口同检验机构宰前宰后检验,并保证产品卫生,没有搀假,标志正确,符合美国规定。进口检验申请报告表:经过海关审核后,即送APHIS审查是否违反美国动植物健康限制规定,当检验符合海关和APHIS的规定后,送FSIS进行检验。

    2013年,美国农业部再次发布了《肉类强制性国家原产地标签》法案,该法案于2013年5月23日生效。自此部分肉类将被要求添加原产地国家标签。该规则规定的标签覆盖的肉类包括牛肉、鸡肉、猪肉、羊肉和羊。加工肉类、熟食肉类和汉堡肉则不在要求范围内。过去美国的标签规则只要求生产国家,新的标签规定更为严格和细致,如在加拿大出生、在美国饲养、屠宰等,而不允许模糊的标注为美国和加拿大的肉类产品。
 

肉类强制性国家原产地标签.pdf

(Mandatory Country of Origin Labeling of Meat)

 

        (2)FSIS对产品的检验
    FSIS口岸检验员按照FSIS的自动进口管理系统对进口的肉、禽产品与蛋制品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零售包装和净重检验;包装容器的检验;产品缺陷的检验;罐头的保温检验;标签检验:添加剂、产品成分、微生物污染、各种残留及肉种鉴别的实验室检验等。对感官检验的项目如碎骨、囊肿、毛发、重量、标识等逐批检验,对微生物项目按照微机管理的提示抽样送实验室检验,对药物残留的检测根据美国残留监控计划的要求按照微机管理的提示抽样送实验室检验。
     对FSIS检出问题的产品,FSIS规定在45日内退回或销毁。经FSIS检验合格的产品,加施美国农业部检验标志后,可在美国国内流通。

3. 美国对禽肉制品的卫生安全检疫要求
    美国要求,所有美国要求,所有屠宰厂(场)必须进行大肠杆菌的检测,其检测结果可以有效地反应沙门氏菌、弯曲杆菌、大肠杆菌及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污染程度。对大肠杆菌的操作限量标准规定如下表:

 

屠宰品种

 

可接受水平

 

最低限量

 

不可接受水平

不得检出

检出但不超过100 cfu/cm2

超过100 cfu/cm2

小于或等于100 cfu/ml

高于100 cfu/ml但不超过1000 cfu/ml

超过1000 cfu/ml

小于或等于10 cfu/cm2

高于10 cfu/cm2但不超过10000 cfu/cm2

超过10000 cfu/ cm2

 

    并且要求所有的屠宰厂(场)必须达到沙门氏菌的规定指标,对任何不能满足标准的厂(场)被要求采取必要的补救、改进措施,严重者勒令停产。对沙门氏菌的操作限量标准规定入下表:

产品分类

沙门氏菌控制标准

(阳性%

样品

检测数

最大阳性

样品数量

菜牛/小母牛

1

82

1

母牛/公牛

2.7

58

2

绞碎牛肉

7.5

53

5

生猪

8.7

55

6

肉鸡

20.0

51

12

绞碎鸡肉

44.6

53

26

绞碎火鸡肉

49.9

53

29

    美国肉类的残留监控是美国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的重要部分,美国政府通过建立完善的残留监控体系针对食用动物中有害残留物质进行控制。国家残留监控计划所涉及的残留物的种类分别有:兽药、农药和环境污染物。
    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包括:年度残留监控抽样计划;确定残留监控的具体项目;监控取样;实施测试。
    具体监控计划包括:国内的兽药监控计划及特殊项目的监控;进口食品的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国内农药残留监控计划及农残特殊项目的监控;进口食品中农药残留监控计划;国内和进口食品中环境污染物监控计划及特殊项目的监控。

3. 美国对肉禽产品的新规定
 
 2019年12月4日,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第49-19号通告:允许中国向美国输出在华屠宰禽类产品。关于此次通告是基于FSIS于2019年11月8日在联邦公报中发布的法规(84 FR 60318)。该法规明确:中国的家禽屠宰检查系统等同于美国FSIS的食品安全检查系统。自2019年12月8日起,中国有资格将2019年12月8日或之后在华屠宰禽类产品出口到美国。

  FSIS发布第49-19号通告的目的:对美国官方进口检验计划人员(IPP)检查输美的在华屠宰禽类产品检验证书的准确性进行了相关指导。同时指出检验证书必须由中国海关总署提供,以确保输美的禽类产品符合FSIS的要求。

  FSIS发布第49-19号通告内容:

  该通告对IPP具体的责任要求如下:

  (1)IPP应遵循FSIS指令9900.1“进口产品装运说明”中的要求:对进口禽类产品进行查验,并核实检验证书上的屠宰日期是否在2019年12月8日及其之后的日期范围。

  (2)如果产品检验证书中没有屠宰日期的证明,或者产品在2019年12月8日前通过屠宰认证,IPP会判定该产品认证类型检验(TOI)为不通过。并参考FSIS指令9900.8“美国拒绝进口肉类、家禽和蛋类产品”处理此类产品。

  (3)经认证属于在2019年12月8日前在华屠宰禽类产品不符合输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