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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形式
时间:2019-05-21
作者:

日本对加工食品标签要求通过如下形式进行标注: 

    一般加工食品的标注见下图:
 
 


  • 应以日文准确说明,使购买或使用这些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一般大众容易识别和理解。并且应以无需打开容器或包装即可轻易识别的方式显示在容器或包装(或当产品是为零售而包装时)的显著位置;
  • 标签的字体与边框的颜色和背景色应该采用对比色;
  • 标签的字体应该选用大小一致的印刷体。按照日本标准JIS Z 8305:1962的规定,字体大小不应小于8 号。当标签面积小于或等于150cm2时,按照日本标准JIS Z 8305:1962的规定也可以选用5.5 号到7.5 号的字体;
  • 标签上面未被标明的项目不应在表格中列出;
  • “名称”可以用“产品名称”代替,“种类”可以用“种类名称”代替;
  • 如果“最佳使用(食用)期”难以按照表中的规定标明,可在表中“最佳使用(食用)期(最短保存期)”一栏中规定的其他地方标出,此时,“贮藏说明”也可以按照类似的方法在“最佳使用(食用)期”旁边标出;
  • 此表中的“最佳使用(食用)期”可以用“最短保存期”代替;
  • 对于易腐的或生产后需要立即食用的产品,“最短保存期”应该改为“保质期”;
  • 如果由加工商/包装商对产品进行标注,表中的“制造商”应该改为“加工商”;
  • 如果由经销商对产品进行标注,表中的“制造商”应该改为“经销商”;
  • 对进口的产品,表中的“制造商”应该改为“进口商”,而不必参照上面的第9 条;
  • 此表格可垂直填写;
  • 如果难以标出表格的边框,边框可以省略;
  • 对那些下表左栏分类的加工食品产品,与右栏相对应的标注条目可省略。

 

加工食品类别及其可省略标注条目 

分类
标注内容
产品包装盒或包装袋不大于30平方厘米
组成成份、最佳食用期限(最短保存期)或保质期、贮藏说明
仅含一种组成成份(罐装和肉类产品除外)
组成成份
净含量易测量的产品,但列入关于指定商品销售的测量法内阁令第5条款的指定商品除外。(内阁令1993,第249号)
内容物净含量
附表2中所列的可承受轻微的变质的产品
最佳食用期限(最短保存期)、贮藏说明
无特殊贮藏要求,只需要在常温保存的产品
贮藏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