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BT/N/VNM/387
2025-12-12
25-8448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越南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 越南工业和贸易部 创新、绿色转型与产业促进局 地址:越南河内市还剑郡二征夫人路54号 电话:84-24-22218282 网站:https://igip.gov.vn/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大豆油及其馏分,不论是否精炼(不包括化学改性)(HS编码:1507);动物、植物或微生物脂肪和油及其馏分,经煮沸、氧化、脱水、硫化、吹塑、在真空或惰性气体中加热聚合或以其他方式化学改性,不包括品目15.16的脂肪和油;动物、植物或微生物脂肪或油或本章不同脂肪或油的馏分的不可食用混合物或制剂,其他地方未指定或包括。(HS编码:1518)
HS编码:1507;1518 ICS编码:
5.
通报标题: 国家精炼植物油技术法规草案;
语言:越南语 页数:10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次国家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精炼植物油理化指标限值、安全性和管理要求,包括:花生油(花生油;花生油);椰子油;棉籽油;玉米油;棕榈油;棕榈仁油;棕榈油精;棕榈硬脂;棕榈超油酸;菜籽油;红花籽油;芝麻油;大豆油;橄榄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本技术规程不适用于粗植物油。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与精炼植物油有关的生产、贸易、进出口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与精炼植物油有关的管理机构、组织和个人
7.
目标与理由: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质量要求
8.
相关文件: -关于食品安全法的第55/2010/QH12号法律-关于标准和技术法规的第70/2025/QH15号法律。
9.
拟批准日期:2026-02-28
拟生效日期:2026-08-30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2026年2月10日;[X]距通报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VNM/25_08929_00_x.pdf https://moit.gov.vn/du-thao-van-ban/du-thao-thong-tu-ban-hanh-qcvn-dau-thuc-vat-tin-luyen-thuoc-trach-nhiem-quan-ly-cua-bo-cong-thuong.html越南工业和贸易部 创新、绿色转型与产业促进局 地址:越南河内市还剑郡二征夫人路54号 电话:84-24-22218282 网站:https://igip.gov.v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