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BT/N/EU/1105
2025-01-08
25-0160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欧盟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 如与以上不同,应注明负责处理有关通报评议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名称和地址(如能提供,包括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 欧盟委员会, 欧盟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grow-eu-tbt@ec.europa.eu 网站:防止国际贸易壁垒 | 技术性贸易壁垒 - 欧盟委员会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氟噻草胺(农药活性物质)
HS编码:38 ICS编码:65.100
5.
通报标题: 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1107/2009号法规,不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的批准进行续期,并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和欧盟委员会(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的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
语言:英语 页数:6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对活性物质氟噻草胺的批准不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进行续期。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氟噻草胺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对该批准作出不续期的决定是基于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在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物质进行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之前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了评估和批准。本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在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届满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将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7.
目标与理由:要想使一种活性物质按照(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本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在对氟噻草胺进行评估和同行评审期间,发现了一些无法确定的问题和领域。详见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声明。 氟噻草胺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附件II第3.6.5点和第3.8.2点中的标准,即被确定为人类和非目标生物的甲状腺(T)内分泌干扰物,并且尚未证明在实际拟议使用条件下,人体和非目标生物对植物保护产品中该活性物质的暴露量可忽略不计。 已确定地下水被三氟乙酸污染的可能性很高,且该代谢物被视为具有毒理学相关性。 关于地下水代谢物的非相关性评估和对消费者的风险,风险评估无法最终确定。 这些问题意味着氟噻草胺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中概述的批准标准。 现有授权将予以撤销;欧盟成员国最迟必须在自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撤销含有氟噻草胺的现有植物保护产品。根据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允许有一段宽限期,最迟应在生效后12个月内到期(允许最后一个使用季节);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8.
相关文件: 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以及废除欧盟理事会第79/117/EEC号和第91/414/EEC号指令的2009年10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09R1107 201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实施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批准活性物质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53期,2011年6月11日,第1-186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1R0540 关于实施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涉及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并制定替代品候选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第80(7)条的2015年3月11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67期,2015年3月12日,第18-22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5R0408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2024年。活性物质氟噻草胺农药风险评估的同行评审。《欧洲食品安全局杂志》2024年;22(9):e08997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4.8997
9.
拟批准日期:2025年4月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20天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欧盟TBT咨询点, 传真: +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grow-eu-tbt@ec.europa.eu 该文本可在欧盟TBT网站上获取: https://technical-barriers-trade.ec.europa.eu/en/home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EEC/25_00285_00_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