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号: G/TBT/N/VNM/202
ICS号: 33.060.80,33.060.70
发布日期: 2021-07-23
截至日期: 2021-09-21
通报成员: 越南
目标和理由: 质量要求
内容概述: 《5G非独立运行用户设备——无线电接入国家技术规范草案》是基于:-ETSITS138101-3V16.6.0(2021-04):5G用户设备(UE)无线电收发;第3部分:射程1和射程2与其他无线电互连操作(3GPPTS38.101-3第16.7.0版第16期);-ETSITS138521-3(V16.7.0)(05-2021):5G用户设备(UE)一致性规范;无线电收发;第3部分:射程1和射程2与其他无线电互连操作(3GPPTS38.521-3第16.7.0版第16期)。技术规范草案规定了在表1中规定的所有或其中一个合路器上运行的5G非独立运行用户设备的无线电接入技术要求,以及符合本规范草案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并采用越南无线电频带的5G非独立运行用户设备的无线电接入技术要求;本技术规范草案适用于在越南境内生产并交易本规范中包含的设备的越南和外国机构和个体。
正文: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VNM/202
2021-07-23
21-5782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 越南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负责机构:科技部 信息通信局 18 Nguyen Du Str., Hai Ba Trung Dist.,河内, 越南 电话: (84-24) 38226580 传真: (84-24) 39437328 电子邮箱: dxbinh@mic.gov.vn; ngochai@mic.gov.vn
3.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4.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覆盖的产品: 打算在越南使用的5G非独立用户设备(HS代码:8517.12.00)。 5G非独立运行用户设备可在特定频段运行,且可集成以下任何功能或组合功能:E-UTRA陆地移动终端设备——W-CDMA FDD陆地移动终端设备——GSM陆地移动终端设备——W-CDMA FDD陆地移动终端设备——GSM陆地移动终端设备——在在2.4 GHz频段运行并采用扩频调制技术的无线电设备——在5GHz频段运行的无线接入设备——短距离设备(信号传送器和收发器)以及用于“移动电话”蜂窝网络或其他无线网(HS 851712)的电话。
HS编码:8517.12 ICS编码:33.060.80,33.060.70
5.通报标题: 《5G非独立运行用户设备——无线电接入国家技术规范草案》
语言:越南语 页数:69 链接网址:
6.内容简述:
《5G非独立运行用户设备——无线电接入国家技术规范草案》是基于:
- ETSI TS 138 101-3 V16.6.0 (2021-04): 5G用户设备(UE)无线电收发;第3部分:射程1和射程2与其他无线电互连操作(3GPP TS 38.101-3第16.7.0版第16期);
- ETSI TS 138 521-3 (V16.7.0) (05-2021): 5G用户设备(UE)一致性规范;无线电收发;第3部分:射程1和射程2与其他无线电互连操作(3GPP TS 38.521-3第16.7.0版第16期)。
技术规范草案规定了在表1中规定的所有或其中一个合路器上运行的5G非独立运行用户设备的无线电接入技术要求,以及符合本规范草案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并采用越南无线电频带的5G非独立运行用户设备的无线电接入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草案适用于在越南境内生产并交易本规范中包含的设备的越南和外国机构和个体。
7.目标与理由:质量要求
8.相关文件: 《5G非独立运行用户设备——无线电接入国家技术规范草案》是基于: - ETSI TS 138 101-3 V16.6.0 (2021-04): 5G用户设备(UE)无线电收发;第3部分:射程1和射程2与其他无线电互连操作(3GPP TS 38.101-3第16.7.0版第16期); - ETSI TS 138 521-3 (V16.7.0) (05-2021): 5G用户设备(UE)一致性规范;无线电收发;第3部分:射程1和射程2与其他无线电互连操作(3GPP TS 38.521-3第16.7.0版第16期)。 技术规范草案规定了在表1中规定的所有或其中一个合路器上运行的5G非独立运行用户设备的无线电接入技术要求,以及符合本规范草案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并采用越南无线电频带的5G非独立运行用户设备的无线电接入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草案适用于在越南境内生产并交易本规范中包含的设备的越南和外国机构和个体。
9.拟批准日期:2021年11月1日
拟生效日期:2020年1月1日
10.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自通报日起60天
11.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科技部 信息通信局 18 Nguyen Du Str., Hai Ba Trung Dist.,河内, 越南 电话: (84-24) 38226580 传真: (84-24) 39437328 电子邮箱: dxbinh@mic.gov.vn, ngochai@mic.gov.vn, vtdai@vnta.gov.vn; nxhai@vnta.gov.v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TBT/VNM/21_4812_00_x.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