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认为,公共卫生部关于食用油脂的现有通报应予修订,以符合有关食用油脂及其生产技术的食品法典标准。因此,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促进贸易,颁布了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食用油脂”:
第1条-撤销以下MOPH通报;
(1)MOPH通报(No.23)B.E.2522(1979)Re:花生油
(2)MOPH通报(No.233)B.E.2544 (2001) Re:公共卫生部通报修订案(No.23) B.E.2522 (1979) Re:花生 油
(3)MOPH通报(No.56)B.E. 2524(1981)Re:棕榈油
(4)MOPH通报(No.184)B.E.2542(1999)Re:棕榈油(No.2)。
(5)MOPH通报(No.234) B.E. 2544 (2001) Re: 公共卫生部通报修订案(No.56) B.E. 2524 (1981),Re: 棕 榈油。
(6)MOPH通报 (No. 57) B.E. 2524 (1981) Re:椰子油。
(7)MOPH通报(No. 235) B.E. 2544 (2001) Re:公共卫生部通报修订案 (No. 57) B.E. 2524 (1981), Re: 椰子油
(8)MOPH通报 (No. 205) B.E. 2543 (2000) Re: 油脂。
第2条-食用油脂是具有一定质量或标准的规定食品。食用油脂的定义修订如下:
“食用油脂是指由植物、动物或海洋来源的脂肪酸甘油酯组成的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但鱼油除外”。
第3条-食用油脂分为以下5类:
1)本通报附件1中规定的植物来源获得的油脂;
2)本通报附件2中规定的动物来源获得的油脂;
3)本通报附件3中规定的海洋来源获得的油脂;
4)除本通报附件1、2和3中所列以外的任何来源获得的、经泰国FDA批准的其它油脂;
5)混合油脂,由2种或2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油脂组成,分类为1、2、3、4或根据MOPH特定通报分类为特定油脂。混合油脂可以通过机械过程、酯交换过程或泰国FDA批准的其它过程进行处理。
第4条-除混合油脂外,食用油脂的生产过程如下:
1)机械加工,仅通过挤压或压榨,只加热,不加热冷压,通过机械程序蒸馏和分馏,或其他经泰国FDA批准的机械加工,仅通过水洗、沉淀、过滤或离心等方式进行纯化;
2) 通过机械加工或用溶剂萃取的方式提纯油脂和脂肪,以去除游离脂肪酸,并可进行脱色或脱臭处理的加工工艺。它包括经过分馏、全氢化、间酯化或使用化学制剂、酶或热(视情况而定)的催化剂进行改性处理的油脂;
3) 泰国FDA批准的其它流程。
第5条-食用油脂应符合以下质量或标准;
1)液态或半固态食用油脂
-视情况而定,油脂特定特性所固有的颜色、气味和风味,不含异物和腐臭气味;
-某些油脂的化学和物理特性应符合本通报附件4中规定的要求;
-某些油脂的脂肪酸组成应符合本通报附件5中规定的要求;
-酸值应以每1克油脂中氢氧化钾的毫克数表示,并符合基于油脂的类型或工艺的限值。如果酸值以游离脂肪酸的百分比表示,游离脂肪酸百分比到酸值的转换应符合本通报要求;
-过氧化值应以每1公斤油脂中的毫克当量表示,并符合基于油脂的类型或工艺的限值;
-105摄氏度时的水和挥发性物质应符合基于油脂类型或工艺的限制(视情况而定);
-肥皂含量应大于0.005%(按重量计),除猪油和原汁或油料外,不得发现任何肥皂含量;
-不溶性杂质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05%,初榨橄榄油除外,不超过0.1%;
-污染物(矿物油、铁和铜)水平不得超过基于油脂类型或过程的限值(视情况而定)。
2)液体或半固体形式的混合油脂
-混合前油脂的质量或标准应符合特定单一油脂要求(视情况而定),并应符合泰国FDA批准的附加质量或标准(视情况而定)。
3)干燥形式的油脂
-水分含量按重量计算不得超过5%;
-用作原料的油脂应符合特定单一油脂要求(视情况而定);
-如果含有其它成分,其质量和标准应符合泰国FDA批准的相关要求。
第6条–污染物、病原体不得超过MOPH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和食品致病微生物标准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
第7条–食品添加剂和食用油脂容器的使用应分别符合MOPH关于食品添加剂和容器标准的通报。
第8条–用于销售的食用油脂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卫生部通报Re: 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
2)禁止将重复使用的食用油用于油脂生产过程。
第9条-油脂标签应符合MOPH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此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签上注明以下信息;
1)生产过程中应标明油脂食品的名称,混合油脂除外
2)用作配料的油脂种类和混合比例按混合油脂的生产过程降序排列,并应标明混合油脂的食品名称。
第10条-食用油脂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如在本通报发出前已获准销售,须按以下规定进行销售:
1)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现有油脂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2)现有油脂应在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遵守本通报。
第11条–本通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