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认为,颁布鱼油安全和质量要求,以符合有关鱼油的食品法典标准,从而保护消费者健康及促进贸易:
第1条-鱼油是具有质量或标准的规定食品,其定义符合以下食品法典鱼油标准;
“鱼油由脂肪酸甘油酯组成,包括从通常用作食物的鱼或贝类中提取的乙酯形式的脂肪酸。鱼油可能含有其它脂质和天然存在的非皂化成分。本通报还包括了干燥形式的鱼油。鱼类和贝类根据鱼类和水产品操作规范(CAC/RCP 52-2003)第2条定义如下:
鱼是指冷血(外温)水生脊椎动物。两栖动物和水生爬行动物不包括在内;
贝类是指通常用作食物的水生软体动物和甲壳类动物。
第2条-鱼油分为以下5类:
1)源自特定鱼类或贝类的命名鱼油;
2)从多种鱼油、鱼油混合物或鱼肝油中提取的混合鱼油得到的未命名鱼油;
3)从鱼的肝脏中提取的鱼肝油,由脂肪酸、维生素或其它成分组成,这些成分代表提取的物种的肝脏;
4)从1)或2)或3)项所述的鱼油中提取的浓缩鱼油,该鱼油经加工处理以增加特定脂肪酸的浓度;
5)从1)或2)或3)项所述的鱼油中提取的浓缩鱼油乙酯,主要由脂肪酸乙酯形式的脂肪酸组成。
第3条-鱼油的生产过程是供人类直接消费的精炼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从原料中提取原油,和通过高温加热、碱/酸处理、去除游离脂肪酸和脱色或除臭处理等方式对原油进行精炼。精制鱼油过程通常包括几个步骤,如水解、冷冻、分馏、完全氢化、再酯化或间酯化。
第4条-鱼油应符合以下质量或标准;
1)液态鱼油
-鱼油固有的颜色、气味和风味,无异物和腐臭气味;
-某些鱼油的脂肪酸组成应符合本通报附件1中规定的要求,某些鱼油的基本组成应符合本通报附件2中的规范;
-酸值不得超过每1克鱼油3毫克氢氧化钾,但磷脂含量在30%以上的鱼油的酸值不得超过每1克鱼油45毫克氢氧化钾;
-过氧化值不得超过每千克鱼油5毫克当量;
-对于磷脂浓度低于30%(以重量计)的鱼油,茴香胺值不得超过20。
-总氧化值(ToTox)不得超过26,仅适用于磷脂浓度低于30%(以重量计)的鱼油。
-除深海鲨鱼肝油外,鱼肝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维生素A的含量不得低于40微克视黄醇当量/毫升鱼油;
2)维生素D不得少于1.0微克/毫升鱼油
2)干燥形式鱼油
-水分含量按重量计算不得超过5%。
-用作原料的鱼油应符合第4条中提到的特定液态鱼油要求。
-如果含有其它成分,其质量和标准应符合泰国FDA批准的相关要求。
第5条-食品添加剂和鱼油容器的使用应分别符合MOPH关于食品添加剂和容器标准的通报。
第6条-污染物、病原体不得超过MOPH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和食品致病微生物标准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
第7条-销售鱼油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遵守MOPH关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的通报。
第8条-鱼油标签应遵守MOPH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此外,根据具体情况标签上应注明以下信息。
1)作为鱼油的原料名称应在鱼油和鳕鱼肝油的分类中显示食品名称;
2)用作鲑鱼鱼油原料的鱼的来源;
3)肝鱼油中维生素A和维生素D的含量;
4)鳀鱼油、浓缩鱼油和浓缩鱼油乙酯的EPA和DHA含量;
5)用作配料的鱼油类型应按降序排列,并显示未命名鱼油、肝鱼油和干鱼油的食品名称。
第9条–本通知中含有鱼油的食品应符合MOPH关于此类食品的相关通报(如包含鱼油的食品补充剂,食品补充剂应符合MOPH关于食品补充剂的通报中规定的安全、质量、标签或警告声明要求)。
第10条-鱼油生产商或进口商,如在本通报发出前已获准销售,须按以下规定进行销售:
1)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现有鱼油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2)现有鱼油应在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遵守本通报。
第11条–本通报应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