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标题:
Draft Law Amending Law of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 on Fibre Hemp No. XII-336 (12 page(s), in Lituanian)
覆盖产品:
生的或经沤制的大麻(HS 530210)。
目的和理由:
本法案草案的目的是允许加工为纤维而种植的大麻的所有部分,不仅允许向市场供应纤维和种子或这些种子的产品,还允许向市场供应从纤维用大麻的其它部分获得的产品及制品。本项目旨在制定更明确的法规,为现在和未来的大麻种植者和加工者创造更有利的法律环境;其它。
依据条款:
[X]2.9.2,[]2.10.1,[]5.6.2,[]5.7.1
世界贸易组织 |
G/TBT/N/LTU/37
2020-05-14
20-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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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 |
原文: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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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
通报成员: 立陶宛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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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机构: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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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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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 生的或经沤制的大麻(HS 530210)。
HS编码:5302.1000 ICS编码:65.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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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 立陶宛共和国纤维大麻法案修订草案No.XII-336
语言:立陶宛语 页数:12 链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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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内容简述:
本法草案规定了种植、加工纤维大麻产品以及将纤维大麻产品及其制品上市要求。
允许加工完整纤维大麻植物。
投放市场的大麻纤维产品及其制品应由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不超过0.2%的大麻获得或制成,且必须附有证明。
纤维大麻产品中的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不得超过0.2%。对于特定的最终用途和消费的纤维大麻产品或主管机构批准的清单中所列的特定类别的纤维大麻产品,可以设定较低的THC最高含量。
如果纤维大麻产品的制造过程产生的大麻中间产品的四氢大麻酚(THC)含量超过0.2%,则此类生产应仅允许授权制造此类纤维大麻产品的合法实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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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目标与理由:本法案草案的目的是允许加工为纤维而种植的大麻的所有部分,不仅允许向市场供应纤维和种子或这些种子的产品,还允许向市场供应从纤维用大麻的其它部分获得的产品及制品。本项目旨在制定更明确的法规,为现在和未来的大麻种植者和加工者创造更有利的法律环境;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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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相关文件: •立陶宛共和国纤维大麻法案修订草案No.XII-336(12页,立陶宛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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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拟批准日期:未定
拟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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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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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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