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标题:
Draft National Technical Regulation QCVN16:2019/BXD on Products, Goods of Building Materials replaces National Technical Regulation QCVN 16:2017/BXD (40 page(s), in Vietnamese)
覆盖产品:
一般建筑材料(ICS 91.100.01)。
依据条款:
[X]2.9.2,[]2.10.1,[]5.6.2,[]5.7.1
世界贸易组织 |
G/TBT/N/VNM/157
2019-11-19
19-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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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 |
原文: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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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
通报成员: 越南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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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机构: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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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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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 一般建筑材料(ICS 91.100.01)。
HS编码: ICS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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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 关于建筑材料产品、商品的国家技术法规草案QCVN16:2019/BXD取代国家技术法规QCVN 16:2017/BXD
语言:越南语 页数:40 链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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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产品和商品质量法案第2类表2.1第2部分中提供的在越南生产、进口和上市的建筑材料产品、商品必须满足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
本技术法规草案不包括用于商品交易会和展览会的以试用品、样品形式进口的建筑材料产品、商品,为再出口而临时进口的商品,转口商品。
本技术法规草案适用于:
•生产、进口建筑材料产品和商品的组织和个人;
•有关产品和商品质量的监管机构;
•指定的建筑材料产品、商品合格评定机构。
一般原则:
•应确保建筑材料产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保存过程中不会造成不安全,并具有合理和正确的用途;
•生产、进口的组织和个人应根据本技术法规表1第2部分中的产品清单准确声明建筑材料产品和商品的类型。否则,需要与合格评定机构协调,以确定产品类型。表1第2部分中的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标准(TCVN)或国际标准;
•表1第2部分中的建筑材料产品和商品在市场上出售时,应附有证明、符合技术法规,的声明以及收到符合主管部门技术法规文档声明的通知。主管部门。合格标志应直接粘贴在产品、包装、标签或产的质量认证和技术规范文件中; •生产、进口建筑材料产品、商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进行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交易、使用建筑材料产品、商品的组织和个人,不需要对其交易或者使用的产品、商品进行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但需要出示合格认证和合格声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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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目标与理由:质量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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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相关文件: •ASTM C1396 / C1396M-17,石膏板标准规范; •ASTM C1278 / C1278M-17,纤维增强石膏板的标准规范; •ASTM C 473-17,石膏板产品物理测试的标准测试方法; •ASTM C471M-16a,用于石膏和石膏产品化学分析的标准测试方法; •ASTM E1251-17a,通过火花原子发射光谱法分析铝和铝合金的标准测试方法; •BS EN 12608-1:2016,用于门窗制造的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分类,要求和测试方法。非涂层PVC-U型材,表面浅色; •BS EN 477,用于门窗制造的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确定质量下降对主要轮廓的抗冲击性; •BS EN 478,用于门窗制造的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1500℃暴露后的外观。测试方法; •BS EN 479,用于门窗制造的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热回复的测定; •ISO 4435:2003,用于非压力地下排水和排污的塑料管道系统-未增塑的聚氯乙烯(PVC-U); •ISO 8772:2006,用于非压力地下排水和排污的塑料管道系统-聚乙烯(PE); •ISO 8773:2006,用于非压力地下排水和排污的塑料管道系统-聚丙烯(PP); •ISO 9854-1:1994,流体运输用热塑性塑料管-用夏比法测定摆锤的冲击强度-第1部分:通用试验方法; •ISO 9854-2:1994,用于流体运输的热塑性塑料管-用夏比法测定摆锤的冲击强度-第2部分:各种材料的管材的测试条件; •ISO 10467:2018,用于压力和非压力排水和污水处理的塑料管道系统-基于不饱和聚酯(UP)树脂的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GRP)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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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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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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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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