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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SPS通报
欧盟修订关于临时增加对从某些第三国进入欧盟的某些货物的官方管制和紧急措施的法规
时间:2024-12-19
作者:

G/SPS/N/EU/804

2024-12-19

24-8970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1.

通报成员: 欧盟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覆盖的产品: 多种商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2024年12月18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24/3153号执行法规,修订了关于临时增加对从某些第三国进入欧盟的某些货物的官方管制和紧急措施的(EU)第2019/1793号执行法规;以及修订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2017/625号和(EC)第178/2002号执行法规(与欧洲经济区有关的文本)。

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 页数:29 链接网址: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8495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8495_00_f.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8495_00_s.pdf

6.

内容简述:

(EU)第2019/1793号法规规定了关于临时增加对从某些第三国进入欧盟的某些非动物源性食品和饲料的官方管制的规则(见附件I);由于黄曲霉毒素、农药残留、五氯苯酚和二噁英的污染风险以及微生物污染,对从某些第三国进口的某些食品和饲料施加的特殊条件(见附件II - 加强的官方边境管制和官方证书,附有第三国的抽样和分析结果)。

本执行法规对(EU)第2019/1793号执行法规附件I和附件II进行了修订,引入了以下变更内容:

•    由于有被农药残留污染的风险,将来自孟加拉国的zara柠檬(香橼)列入附件I;

•    将来自多明尼加共和国的豇豆从附件I中删除(因此也从本法规中删除);

•    降低附件I中规定的对来自埃及的橙子的特征和实物检查频率(农药残留从30%降至20%);

•    增加附件I中规定的对以下商品的特征和实物检查频率:印度的小茴香籽(农药残留:从20%增加到30%)、印度的秋葵(环氧乙烷:从20%增加到30%)、马达加斯加的眉豆(农药残留:从30%增加到50%)、卢旺达的辣椒(甜椒除外)(农药残留:从20%增加到30%)、土耳其的干牛至(吡咯里西啶类生物碱:从20%增加到30%)和越南的榴莲(农药残留:从10%增加到20%);

•    将来自土耳其的小茴香(吡咯里西啶类生物碱30%)从附件I中删除并列入附件II;

•    将下列商品从附件II中删除并列入附件I:埃塞俄比亚的芝麻籽(沙门氏菌:50%)、黎巴嫩的芜菁(罗丹明B:50%)和斯里兰卡的辣椒(黄曲霉毒素:50%);

•    降低附件II中规定的对来自印度的芝麻籽(环氧乙烷:从30%降至20%)和来自印度的含植物成分的食品补充剂(环氧乙烷:从20%降至10%)的特征和实物检查频率。

 


7.

目标与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2019年10月22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19/1793号执行法规,该法规涉及临时增加针对来自实施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2017/625号执行法规和(EU)第178/2002号执行法规的某些第三国的某些货物进入欧盟的官方管制和紧急措施,并废除欧盟委员会(EC)第669/2009号、(EU)第884/2014号、(EU)第2015/175号、(EU)第2017/186号和(EU)第2018/1660号法规(与欧洲经济区有关的文本)。 (《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277期,2019年10月29日,第89页)

10.

拟批准日期:2024年12月18日

拟公布日期:2024年12月19日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2025年1月8日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不适用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司——A4组-多边国际关系 地址: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 +(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 sps@ec.europa.eu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司——A4组-多边国际关系 地址: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 +(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 sps@ec.europa.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