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菲律宾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9-11-12 如下信息:
农业部2019年第12号通函: 农业部2017年第12S号通函补充规定:菲律宾活动物进口程序
根据农业部2017年6月2日第12号通函——"菲律宾活动物进口程序",为明确起见,特发布以下规定:
1. 活动物应包括孵化蛋、遗产材料(精液、胚胎和卵子);
2. 野生动物应包括异国禽鸟等。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9/SPS/PHL/19_6369_00_e.pdf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X] 其它
修改前通报法规的内容及/或范围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