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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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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新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建立是根据修订和简化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关于动植物源饲料与食品内部和表面的杀虫剂的最大残留量水平

。该条例统一协调了欧盟农药残留的设定原则,简化了现有的相关法规体系。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299/2008

进行了修改。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

增加了7个附录,简化了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MRLs)以及所适用的食品和饲料。这7个附录及其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 附录I
    附录I列出了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MRLs)所适用的食品和饲料目录。该附录是根据

委员会条例(EC)No178/2006

,确定所适用的食品和饲料目录。该附录包括315中产品,其中有水果、蔬菜、调味料、谷物和动物产品。
  • 附录II
    附录II列出了所制定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值(MRLs)的清单。该附录详细列出了245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值(MRLs)。
  • 附录III
    附录III列出了欧盟暂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值(MRLs)的清单。该暂定标准存在于对2008年9月1日前欧盟各成员国所设定的MRLs的协调统一过程中。附录III详细列出了471种农药的暂定残留标准。
  • 附录IV
    附录IV列出了52种由于其低风险而不需要制定最大残留限量值的农药。
    附录II III IV制定的法律依据是:
    ——

委员会条例(EC)No256/2009,就嘧菌酯和咯菌酯在某些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量,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的附录II和III


    ——

委员会条例(EC)No839/2008,就附录II、III和IV关于某些产品内或表面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

    ——

委员会条例(EC)No149/2008,通过建立附录II、III和IV设定附录I中涉及的产品的最大残留限量,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

  • 附录V
    附录V将列出了残留限量默认标准不包括0.01mg/kg的农药清单。该附录目前还没有发布。
  • 附录VI
    附录VI将列出加工食品和饲料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的转化因素清单。该附录目前还没有发布。


  • 附录VII
    附录VII列出了作为熏蒸剂的农药清单,欧盟成员国允许该熏蒸剂的使用是为了适用于产品投放到市场前的特定减损。该附录的建立是依据委员会条例(EC)No260/2008,通过建立将被减损的活性物质/产品组合列出清单的附录VII,就使用熏蒸剂的采后处理措施,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
    对于上述附录中没有提到的农药,欧盟将其默认限量值均设定为0.01mg/kg(具体参见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

中的Art 18(1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