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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类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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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日本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更新玩具使用鄰苯二甲酸盐要求

    日本2010年9月6日厚生劳动省告示第336号对《食品卫生法》下面的《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和《食品、添加物等的规格标准》作出了修订,修订内容为特定玩具塑料部件中邻苯二甲酸盐的使用要求。新要求于告示发布之日起生效,但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制成品或进口商品必须于2011年9月6日起符合此项新要求。新要求包括:
    a. 六种邻苯二甲酸盐,包括邻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芐酯(B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不得用作生产特定玩具*:
    (a) 限制DINP、DIDP或DNOP用于生产跟婴儿口部接触的婴儿玩具部件;
    (b) 除了(a)项规定,限制DEHP、DBP或BBP用于生产所有特定玩具的部件。
    b. 对邻苯二甲酸盐的限制规定适用于由增塑材料制造的玩具部件。
    c. 所有限用的邻苯二甲酸盐不得超过玩具中增塑材料的0.1%。
    同时规定了不跟婴儿口部接触的、主要由PVC制造的特定玩具或玩具部件不得使用DINP作为原材料。
    注:
    *特定玩具:关于特定玩具的定义,日本《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78条规定如下:
    供婴儿使用,对健康有潜在危险的玩具:
    a. 在使用时,会跟婴儿口部接触的玩具;
    b. 玩具配件(供婴儿玩耍的配件)、转印图画、不倒翁、面具、折纸、摇鼓、教育性玩具(不包括由于尺寸不符合,难以跟口部接触的玩具)、积木、玩具电话、玩具动物、玩偶、黏土、玩具车、气球、积木、球、游戏屋中的玩具等;
    c. 配合上述所列玩具一起使用的玩具。
    B. 日本玩具安全标准ST - 2002修订有关邻苯二甲酸盐的要求
    2011年8月23日,日本玩具协会发出通知,宣布修订日本玩具安全标准ST - 2002第3部分有关邻苯二甲酸盐的要求,规定6种邻苯二甲酸盐新要求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塑化材料,新要求于通知当日立即生效。日本食品卫生法下关于玩具中邻苯二甲酸盐的新要求扩大到所有塑化材料的要求于2011年9月6日生效,因此日本玩具协会调整日本玩具安全标准下有关邻苯二甲酸盐的要求和测试方法以符合日本食品卫生法。经修订的要求主要是:
    a. 用于特定玩具中的塑化材料中的DEHP ,DBP或BBP含量不得超过 0.1%。
    b. 意图与口接触的特定玩具(不包括奶嘴和牙环): 
    (a) 意图与口接触的塑化材料制成的部件中的DINP,DIDP或DnOP含量不得超过0.1%。
    (b) 不是意图与口接触的PVC部件不可使用DINP作为原材料。

    c. 供6岁以下儿童使用的非特定玩具中主要成分为PVC的合成树脂只需要遵循DEHP和DINP的要求。奶嘴和牙环不得使用含有PVC的合成树脂作为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