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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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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会的立法,规定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1)提出法律案;
       (2)委托委员会审查;
       (3)议院全体会议审议;
       (4)表决(不包括公布)。
       日本国宪法以明文规定法律案“在两议院通过时即成为法律”(宪法第59条第1款),明确表明了法律的完成时期。具体如下图所示。

 

        

                                                                日本立法程序图


       (1)提出法律案。包括立案、起草等构成立法过程的一部分,具有重要作用。国会是国家的唯一立法机关,议员可以分别提出议案。议员提案需议员20人以上、参议院需议员10人以上赞成(国会法第56条第1款),伴随预算的法律案则众议院需50人以上、参议院需20以上赞成(同上第1款57条之2、57条之3)。各委员会可以提出与其主管事项有关的法律案(国会法第50条之2)。


       (2)委员会审查。日本向国会提出的议案,并不是由全体会议审议,而是由议长委托适当的委员会。国会各议院的委员会分常任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两种。众议院的常任委员会委员人数也多,最多的有50人,一般的也有30—40人,所有的议员都参加一个委员会,而且议员数也只有700多人。日本议院的特别委员会,是以审查“认为必要的案件或审查不属于常任委员会主管的特定案件可以设立特别委员会”(国会法第45条第1款)。各议院特别委员会分别以议院全体会议决议设置。委托给该委员会的案件一旦审查结束,做出决议,该委员会即行消灭。


       (3)全体会议审议。各议院的议长把议案列入议题时,必须宣布其宗旨。经过委员会审查过的法律案,首先由委员长报告其经过和结果,其次是少数意见者报告少数意见,但他们都不得添加自己的意见。众议院在一周中的2、4、5,参议院在1、3、5为全体会议的例会日,众议院从下午1时起,参议院从上午10时起分别召开全体会议。议长在宣布召开会议之前,不论何人都不得就议事发言。全体会议的议事都是根据议事日程进行的。议事也必须满足法定人数,出席议员不得少于全体议员的1/3。不足时由议长确定。
       议员依法可以提出动议,也可以提出修正案,由议长规定其表决顺序。一切发言均需在讲坛进行,发言者必须通告参事,或起立呼叫议长并告知自己的姓名。当有二人起立要求发言时,由议长指名认为先起立者发言。对同一议题,同一议员的质疑不得超过3次。对于讨论,议长必须使反对者最先发言,其次是使赞成者、反对者交互发言。


       (4)表决。会议的法定人数与议事体的议事能力有关,表决决议的法定人数与决议能力有关,日本各议院的场合,都规定如无全体议员1/3以上出席不得开会议事和决议(宪法第56条第1款)。对议事能力、决议能力法定人数的要求,有的国家只规定决议能力的法定人数,法定人数大致又以过半数为惯例。日本国宪法上述的“全体议员”,是指法定议员数还是现在议员数,不甚明确。先例两议院都以法定人数为基数。法定人数与现在议员数不一致是经常的,因为当选无效、除名、死亡、辞职等现在议员数比法定人数少,这就提高了决议的比例,如以现在议员数为基准,则法定人数不固定,产生不便。日本国宪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两议院的议事除本宪法规定的场合,以出席议员的过半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