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WTO/TBT-SPS通报预警服务平台
立法程序
时间:2019-01-07
作者:

1. 提案

  提案权由香港政府和立法会议员行使。法案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政府行使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的职权。法案在提交立法会之前,会先在宪报上刊登。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事项,可以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事项,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政府提出的法案须优先列入议程。法案如要获立法会通过,必须经首读、二读及三读的程序。进行首读时,立法会秘书会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宣读法案的简称,这是法案提交立法会的正式程序。

2. 审议

  法案由立法会审议。立法会主席主持立法会会议,决定审议议程,决定开会时间,在修会期间可以召开紧急会议。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提交有关法案的政府官员或议员继而会动议“法案予以二读”的议案,并会发言解释法案的目的,法案二读随之展开。在动议议案后,有关的辩论通常会中止待续,以便把法案交付内务委员会,让议员有更充裕的时间,在内务委员会或由内务委员会专为法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员会详加研究。

  法案经议员审议后,便会在其后举行的立法会会议席上恢复二读辩论。立法会继而会就“法案予以二读”的议案进行表决。若议员否决有关议案,法案的立法程序便会终止。若议员通过有关议案,法案获得二读通过,立法会全体议员便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以“全体委员会”名义,审议法案各条文,并在委员会同意下做出修正。法案不论是否有所修正,经全体委员会通过后,便会向立法会做出报告,以便立法会考虑是否支持进行三读并通过法案。恢复二读辩论和三读(若法案获得二读通过)通常会在同一次立法会会议进行。

3. 表决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4. 生效

  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必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在宪报公布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