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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来源
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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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的法律的体系包括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香港《基本法》、普通法和衡平法、成文法、中国习惯法和国际法。

1. 《基本法》(The Basic Law)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俨如香港特区的小宪法,于1990年4月4日公布,并自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区成立时实施。香港特区的所有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及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必须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此外,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基本法》的最大特色,便是“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在这原则下,香港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根据《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做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有关国防和外交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区实施。

  《基本法》第九条规定,香港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作为正式语言。

2. 普通法和衡平法(The common law and the rules of equity)

  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见于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高级法院的判决。追溯歷史,至少自十五世紀以來,法官判詞的紀錄已逐步建立一些詳細的法律原則,規管國家與公民之間和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係。現時,源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案例已盈千累萬,形成普通法。有關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及免受任意逮捕或監禁的權利,已於三百多年前判定的案例中載列。這些權利現在由《基本法》的條文保障。

  普通法最独特的地方,在于所依据的司法判例制度。案例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适用地区,而并不限于某一司法管辖区的判决。《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订明,香港特区法院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此外,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和司法机关有权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3. 香港制定的成文法(Statute law)

  香港绝大部分的现行成文法,都是在本地订立并载于《香港法例》中。香港很多法例都是根据获转授的权力而订立的,称为附属法例。例如,某条例可转授权力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即行政长官经咨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就条例责施的细节订立规例。

4. 中国习惯法(Chinese customary law)

  部分中国习惯法适用于香港。举例来说,根据《新界条例》(第97章)第13条,法庭可以认可并执行与新界土地有关的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而在《婚生地位条例》(第184章)中,中国法律和习俗也得到承认。

5.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现时就有超过200项国际条约和协议适用于香港。条约在立法施行之前,不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但仍可影响普通法的发展。举例来说,法庭可引用某条约,以助解释法例。发展迅速的国际惯例法的规定,也可纳入普通法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