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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
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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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管机构

  香港保护知识产权的官方机构主要有两个:

  (1) 知识产权署 

  香港知识产权署成立于1990年7月2日,其职责主要是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供意见,协助制定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法例。其下属有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外观设计注册处及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处,并通过公民教育提高人们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2) 香港海关 

  香港海关负责执行一切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工作,并对有关侵犯商标和版权以及虚假商品说明的投诉进行调查。海关有权进行搜查和没收侵权物品,并与外地执法机关以及商标和版权所有人合作,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 按照香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须履行的义务,海关会在边境采取执法措施,协助保障版权和商标拥有人名下注册商品的权益。

2. 知识产权法

  香港现行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如下七部:

香港的商标、专利、外观设计注册提供地域性保护,商标即使在内地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注册,也不会自动在香港受到保护,除非根据相关商标条例在香港注册。香港设有两类专利:一类为标准专利,有效期最长为20年,须在第3年届满后每年续期;另一类为短期专利,有效期最长为8年,须在第4年届满后续期一次。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最长为25年,每5年续期一次。版权是一项自动赋予的权利,在创作完成后,有关作品即拥有版权。版权与专利、商标及工业外观设计等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不同在于无须在香港注册也受法律保护。版权的期限基本上延续至有关创作人离世后50年为止。不少国际版权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国际版权公约》、《日内瓦唱片公约》及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适用于香港,香港创作人的作品也可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受到保护。

3.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1) 版权

  参与盗版活动的人,如制作或使用侵权物品作贸易或业务用途,可最多就每份侵权物品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4年。输入或输出盗版物品,参与香港境外的盗版活动以期将侵权物品输入香港,平行进口载有版权作品的物品(程序软件产品除外),如该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发表不足18个月,均属刑事罪行。制造器材作盗版用途的人可被罚款港币50万港元及监禁8年。

  (2) 商标

  制造或安排商标注册虚假记录为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至2年;虚假表述商标已注册为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商标注册处”的名称不当使用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

  (3) 专利

  制造或安排专利注册虚假记录为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至2年;未经许可而声称具有专利的权利或已提出专利申请,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专利注册处”的名称不当使用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

  (4) 外观设计

  制造或安排外观设计注册虚假记录为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至2年;虚假表述外观设计已注册为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外观设计注册处”的名称不当使用属于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