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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指令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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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31日,欧盟在OJ(L 85)上发布委员会条例2011/37/EU,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报废车辆的指令2000/53/EC的附件II。

  根据该指令,若干类车辆的零配件仍可含有铅和镉等重金属。虽然报废车辆指令2000/53/EC,禁止在2003年7月1日后投放市场的车辆的物料和零部件含有铅、汞、镉或六价铬,但是也允许若干豁免情况,详情列于指令附件II。部分豁免情况有届满日期,在届满日期前投放市场的车辆,可以含有被禁止在物料或零部件中使用的重金属。附件II列明,在2003年7月1日后投放市场的替换件,若是用于该日前已投放市场的车辆,则可豁免这项限制。这项豁免允许在禁令生效前已投放市场的车辆,可以使用符合原装零部件安全及品质规定的零配件来维修。不过,用于较新车辆(即在2003年7月1日后、豁免届满日期前投放市场的车辆)的零配件,却不在豁免之列。换言之,这些零配件必须不含重金属,即使它们是用来替换原本就含有被禁重金属的零部件,也不会获得豁免。
  新委员会指令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技术上不可能以非原装零配件来维修车辆。有些车辆系统本来就以含有重金属的零部件来制造,该等零配件根本不能装配到这些车辆系统中。换言之,这些车辆实际上无从维修,往往须被提早报废。因此,新条例旨在修订报废车辆指令附件II,让这些车辆得以进行维修。新条例规定,从2011年12月31日起,成员国必须以条例2011/37/EU新附件II取代报废车辆指令2000/53/EC的附件II。
  条例2011/37/EU对附件II的修改包括:
  1)以铅为合金元素:铅含量以重量计最高至0.35%的连续镀锌钢板,豁免范围和届满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前批准的车辆类别及其零配件。
  2)在零部件中使用铅和铅复合物:
  • 避震器方面,豁免范围和届满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前批准的车辆类别及其零配件;
  • 额定电压不足125伏特交流电或250伏特直流电的电容器,其电介质陶瓷材料所含的铅,豁免范围和届满日期为     2016年1月1日前批准的车辆类别及其零配件。

  新附件从2011年底起在欧盟27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