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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和标签等条例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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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2日和7月13日,欧盟在OJ上公布了委员会条例(EU) No 538/2011和(EU) No 670/2011,对条例(EC) No 607/2009进行修订。(EC) No 607/2009是某些葡萄酒产品受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传统术语、标签和说明的理事会条例(EC) No 479/2008的实施细则,详述了理事会条例(EC) No 479/2008第III卷的第III、IV和V章所论述的问题。条例的生效日期为在OJ上公布起7天。

  新颁布条例对 (EC) No 607/2009进行了以下修正:
  1)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识:关于申请人的要求,为了传送目前受保护的葡萄酒名称的技术文件所提供的过渡措施。
  2)传统术语:
  - 修改了条例(EC) No 607/2009的附件VIII,该附件规定了在对传统术语申请保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优先权;
  - 条例(EC) No 607/2009的附件XII中指出的涉及传统术语的信息转换成电子数据库“E-Bacchus”,以及专门包括在该数据库中的涉及传统术语保护的新信息;为了易于提供咨询的目的,以此方式在一个单独的IT设备中收集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受保护的地理标识,以及受保护的传统术语。因此,条例清理了许多涉及附件XII的欧盟法律条文;
  - 为了提高关于传统术语规则的透明度,特别是由于它们转移到电子数据库“E-Bacchus”的事实,任何涉及传统术语的更改应当遵循正式规定的程序;
  - 为了避免原产于欧盟的葡萄酒和那些从第三国进口的葡萄酒之间的任何差别对待,条例已经阐明了在第三国传统使用的术语,以及那些与第三国管制的地理标识和原产地名称结合使用的传统术语,可以与欧盟的传统术语同样获得认可和保护;
  - 为了阐明受保护的传统术语和商标之间的关系,有必要规定包含或由受保护的传统术语组成的商标申请所根据样的法律依据。
  3)标签和说明:
  - 为了向公众提供准确的信息,实施细则规定了某些特定的葡萄酒产品以容积显示酒精的浓度;
  - 为了帮助减轻标签的负担,在一些情况下不需要某些涉及灌装商名称和地址的信息;
  - 为了提高某些葡萄酒产品的管理,应当允许各成员国调整涉及生产商和加工商的细目的使用;
  - 为了简化起见,法规(EC) No 607/2009附件XI中提供的具有代表性的贸易组织及其成员列表在因特网上公布;

  - 使用特殊类型瓶子和封口的汽酒、优质葡萄汽酒和优质芳香汽酒应当强制性专营销售和出口在欧盟生产的此类葡萄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