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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管机构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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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欧盟条约》的规定,欧盟立法程序一般都涉及理事会、委员会、议会、经济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绝大多数环境条例、指令、决定都先由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案,然后由理事会就委员会的提议取得欧洲议会、经济社会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的意见,然后以特定多数或一致同意议决。其中理事会主要体现各成员国政府的利益,委员会主要体现欧盟的整体利益,欧洲议会主要体现欧盟人民的利益,经济社会委员会主要体现欧盟各种经济、社会活动团体或阶层的利益,地区委员会主要代表各地区团体的利益。

  在欧盟环境法中,根据其适用范围和对象,可以分为国家级环境法、欧盟级环境法和国际级环境法。如果从欧盟级环境法出发,或者以欧盟级环境法为基础、为中心,可以认为:国家级环境法是欧盟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交叉;国际级环境法是欧盟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交叉。欧盟环境法作为介于传统国内法与传统国际法之间的法律,既具有国内环境法的某些特点,也具有国际环境法的某些特点,它是国内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结合。

  欧盟环境法之所以具有国内环境法的某些特点,是因为在欧盟环境法中经常涉及国家级环境法律问题,例如,在欧盟环境立法时必须考虑各国的环境立法,欧盟环境法经常指示成员国将其转化为国内环境法律,在欧盟环境法中经常涉及与国家环境法的协调问题,在欧盟环境法的实施中经常涉及国家实施的问题,在某些欧盟环境法律中还对某特定成员国家做出专门规定,等等。

  欧盟环境总司负责协调欧盟的环境问题,具体的监管事宜由各成员国负责。

  新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于2007年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成立,它是根据REACH法规成立,具体工作就是实施REACH法规,在一些情况下,也开展与REACH法规有关的技术、科学以及行政方面的工作,确保欧盟共同体在这些方面能达成一致。管理局将就法规所涉及到与化学品相关的问题,向成员国和欧盟共同体的公共机构提供最大可能的科学和技术指导。ECHA从2008年6月开始正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