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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法规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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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环境法的体系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但以成文法为主;包括宪法性规范、条例、指令、决定、决议、标准等成文法律形式,但以指令为主;包括国家级环境法、欧盟级环境法和国际级环境法,但以欧盟级环境法最具有特色。

  在欧盟,由于欧盟环境法的形成,欧盟环境得到了相当完善的法律保护。目前,无论是对欧盟成员国、欧盟机构还是欧盟公民而言,均面临着如下三种相互联系的环境法律:一是成员国国内环境法;二是欧盟环境法;三是国际环境法。在欧盟环境法体系中,既包括国家级环境法律措施,又包括欧盟级环境法律措施和国际级环境法律措施。在没有欧盟级环境法律措施保护的领域,可以由国家级或国际级环境法律措施进行保护。

  在欧盟环境法体系中,宪法性规范即建立欧洲共同体或欧盟的基础条约,起着十分重要的根本性、指导性作用。例如,《单一欧洲法》和《欧洲联盟条约》中的“环境条款”即第130R条规定:“1. 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应该致力于如下目标:保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人体)健康;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在国际一级上促进采用处理区域性的或世界性的环境问题的措施。2. 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应该瞄准高水平的环境保护,考虑共同体内各种不同区域的各种情况。该政策应该建立在防备原则以及采取预防行动、优先在源头整治环境破坏和污染者付费等原则的基础上。环境保护要求必须纳入其他共同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之中。”除上述条款之外,还有许多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

  除欧盟基础条约外,欧盟签署的国际条约(欧盟与第三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协定)以及欧盟机构制定的条例、指令、决定等形式构成了一个相当完善的有机体系。其中条例具有普遍而直接的适用性、具有全面的约束力,一经颁布即在成员国内发生完全的效力,成员国不得采取任何国内立法或行政措施去变更条例的内容或变通实施。指令对每个成员国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留给成员国的国家当局以形式和方法的选择权。决定的各个组成部分对它所指向的对象都具有约束力,可以对成员国发布,也可以自然人和法人为其对象,是一种对特定个人有效的、对接受者具有直接法律影响的规则和条件。

  在欧盟,环境标准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环境标准不仅具有环境法规一样的效力,而且也遵循同样的立法程序。根据《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30条的规定,共同体制定的有关防治放射性污染的基本标准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这是与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环境标准的重大区别。在标准制定方面,根据该条约的规定,有关防治放射性污染、核污染的基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与其他法规一样的严格的立法程序,即:“基本标准由委员会拟订;委员会应事先取得科学技术委员会从成员国科学专家尤其是公共卫生专家中任命的一专家小组的意见。委员会应取得经济社会委员会对这些基本标准的意见。经征询欧洲议会的意见后,理事会应就委员会的提议及其提交的各委员会的意见,以特定多数议决,建立基本标准。(第31条)”在标准实施方面,根据该条约的规定,基本标准一旦制定,“各成员国应制定专为保证上述基本标准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条例,并应在教学、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第32条)”也就是说,标准具有某种造法功能,即依据标准制定法规。欧共体的许多环境标准都是以条例或指令的形式颁布的,也就是说是以环境法规的形式颁布的。例如,共同体通过关于某些飞机噪声允许声级的指令80/51/EEC,规定了飞机噪声标准。

  在欧盟,环境行动总体规划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130S(3)条的规定,理事会应根据第189B条提及的程序和经征询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通过总体行动规划,提出应予实现的优先目标。在制定环境总体行动规划之后,理事会应视情况,按照第130S(1)和第130S(2)条的条件即前面提到的两种程序,采取实施这些规划所需的措施;即要求根据环境总体行动规划进一步制定实施总体规划所需要的措施(包括条例、指令和决定)。可见,欧盟的环境总体行动规划是一种层次较高的法律文件,它具有特别的法律地位甚至造法功能。

  欧盟环境法体系除了上述构成外,还有环境法判例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基本人权等其他相关法律渊源。欧盟有相当一部分环境法律规则是通过与环境有关的司法判例来创制的。

  就具体法规来说,欧盟目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主要是:WEEE指令、RoHS指令和REACH法规,详细内容可参考本网站中的“WEEE”专题、“RoHS”专题和“REACH”专题。

  欧盟环保法律收录于EUR-Lex数据库的环境与消费者保护部分。在Scadplus中也可查询相关的环保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