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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概况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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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年3月25日欧共体成员国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其目的是要在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通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欧共体内部市场,实现建立“共同市场”的最终目标。

  1985年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在《建立内部市场白皮书》中明确指出:“《欧洲共同体条约》明确规定要建立一个一体化的内部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商品能够不受限制地自由流通,人员、服务和资本流通的壁垒被消除,在共同市场内建立起一种有利于竞争的体制,共同市场正常运行所要求的法律一致性得以确立,符合共同市场利益的间接税得到统一。”白皮书要求统一的内部大市场要以单一的市场法律加以规范,并提出了282项立法建议,用以消除有形壁垒、技术壁垒和财政壁垒等三大壁垒。可以说,白皮书是建立欧共体统一内部大市场的基本规划或蓝图,也是完成共同市场的重要立法纲领。

  从欧盟和国家的法律层面上讲,欧盟存在着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一一欧盟法律体系和成员国法律体系。两者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相互依存。这种独立性和互补性决定了欧盟法律法规与成员国法律法规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一方面欧盟法律直接进入成员国法律体系,并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律能在成员国直接适用,产生直接效力;另一方面,欧盟法又在本质上不同于联邦法,因此在欧盟法中,许多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几乎都是涉及欧盟法和成员国国内法之间关系的问题,尤其是在技术法规方面,既有欧盟的技术法规,也有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二者在许多具体方面存在着歧异,并成为建立和发展共同市场的障碍。要消除这些障碍,就要采用欧盟法优先原则。依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按照条例、指令和决定的不同特性及要求实施欧盟的法律,井将其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中。因此,凡是与欧盟法冲突的国家法律都立即失效。

  从技术层面上讲,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在维护公共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价值观和不同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从而导致各成员国在制定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这些差异往往被各成员国政府、工业或企业用于阻挡产品的进口,有时有理由,有时甚至没有任何理由也会将其他国家的产品拒之门外。

  随着技术性贸易壁垒造成的成本大幅度上升,欧共体内部的贸易受到极大限制。为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欧共体先后采取了多种措施。早在20世纪60年代,欧共体就要求各成员国采取相互承认的原则,即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0条(现第28条)规定,在某一成员国合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可以自由运往其他成员国销售。这是欧共体保证商品自由流通的第一项措施。实施这项措施对于诸如钢制品和水管配件等产品来说是无可争议的,但在许多情况下这一原则又常常受到《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6条(现第30条)例外条款的影响,即“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命及动植物,为保护各成员国具有艺术、历史或建筑价值的财富,为保护工业和商业财富而实施的限制进口措施,不构成歧视和限制贸易的手段”。尤其是在各成员国维护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措施存在差别的情况下,相互承认原则就更难以付诸实施。

  在这种情况下,欧共体便依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条(现第95条)的规定,开始采取制定各成员国均承认的技术协调指令作为协调措施,即在欧共体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的协调指令。如果进口产品符合协调指令的要求,各成员国不得以任何方式禁止该产品进口和销售。其间,欧盟理事会相继颁布了一些关于产品设计和生产的技术协调指令,其中包括关于有毒物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的协调指令。70年代,欧共体在协调机动车技术标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到80年代,欧共体已颁布了近300个技术协调指令。可以说,欧共体在协调技术法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相对于有待协调的技术法规来讲,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进入80年代后,欧共体各成员国呈现出工业产品缺乏竞争力、生产力低下、技术创新不足的局面,加之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严峻形势下,欧盟委员会于 1985年发表了在欧共体建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一一《建立内部市场白皮书》。该白皮书首次提出了 1993年1月1日前建立内部市场的目标日期,并提出了282项相关的立法建议,这就迫使欧共体在协调各国技术标准或法规的差异上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加快协调速度和一体化步伐,以增强欧洲共同体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

  随后,欧盟委员会在总结60年代和70年代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又提出了技术协调“新方法”。对此,欧盟理事会于1985年5月7日批准了《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简称“新方法”)的决议。“新方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在技术立法中“采用标准一一主要是欧洲标准,但在必要时采用国家标准作为过渡性措施一一目的是规定产品的技术性能”。这个在欧共体的技术立法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决议,首次提出了采用欧洲标准支持技术法规的思想,使欧洲标准成为支持法律、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重要工具。

  欧盟理事会为实施该决议先后批准了25个新方法指令。新方法指令使各成员国在保证商品自由流通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上减少了差异,从而推动了技术协调步伐的加快。

  目前,新方法指令已成为欧盟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最新、最先进的方法,它一方面有助于共同体完成极其复杂的技术协调立法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推动欧洲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新方法指令还促进了欧共体内部贸易的扩大、降低了产品成本、强化了内部竞争、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机会。但是,按照《建立内部市场白皮书》的规定,欧共体仍继续采用“旧方法”对各国食品、化学品、机动车和药品等行业的技术法规进行技术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