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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法规的渊源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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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渊源,欧盟法可分为基本渊源(primary sources)和派生渊源(secondary sources);从欧盟法学理论上讲,欧盟法又可分为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所谓基本渊源或一级立法,是指那些构成欧盟法律制度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成员国之间通过多边谈判和协商而达成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联盟的基础条约及其后续条约。属于这一范畴的有《欧洲共同体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及其全部附件和议定书,包括旨在完善、修改或补充《欧洲共同体条约》等的一切法律文件,如《欧洲单一法案》、《欧洲联盟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等,这些条约成为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联盟一切法律秩序的基础。它们是由欧盟各成员国共同、直接创造的法律,构成了共同体存在、运作和发展的法律基础,因此其地位相当于主权国家的宪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欧共体/欧盟法律体系中所有其他的法律形式,其他形式的法律都是由基础条约派生而来的。

  关于欧盟各条约的详细信息,可参考欧盟官方网站

  欧盟的派生渊源或二级立法包括《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条中做出规定的条例、指令和决定,它们是由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所创立的法律,是欧盟机构为实施基础条约之目的,根据基础条约规定的决策程序所制定的法律。欧盟机构为实现和完成条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制定了大量条例、指令和决定,它们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主要内容,但在法律效力上低于欧盟的基础条约。条例、指令和决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与效力等级,如下表:  

 

发布对象

  约束力

  适用性

条例

  所有涉及到的对象,普遍性

  全面的

  直接适用,无需转化为国内法

指令

  成员国

  只对对所规定取得的结果具有约束力

  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转化成国内法

决定

  特定、具体、个别的对象

  全面的

  直接适用

  欧盟的技术法规也主要以这三种类型的法律文件发布。

  (1) 条例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全面约束力和直接适用性的技术法规。普遍适用性是指条例适用于欧共体的所有法律主体;全面约束力是指其法律的整体性,它不仅规定应达到的目标,而且规定了达到既定目标所应采取的行动方式。条例要求成员国全面、彻底地在国内付诸实施,即不仅要禁止成员国任何不全面地实施,而且还禁止成员国通过任何国内立法或行政措施变通地实施。这是条例区别于指令的一个重要方面。条例的直接适用性是指,它一旦发布,各成员国无须将其转换为国内法,而直接对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产生法律效力。

  (2) 指令与条例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不具有全面的约束力,而仅对其规定的目标具有约束力,但采用何种形式与方法达到指令规定的目标可由成员国自行选择。换句话说,指令仅规定作为其发布对象的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所应达到的目标,至于达到目标的行动方式则由有关成员国自行选择决定,因此指令只有通过成员国的实施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欧盟发布指令的意图在于调整和协调成员国国内法。二是不具有直接适用性。三是仅适用于其成员国。

  必须指出,指令之所以不像条例那样具有“直接适用性”,即通常被认为不直接产生效力,是因为指令的效力是以成员国的执行为条件。在立法程序上也表现为两个阶段:首先共同体公布指令,通常情况下,指令中都规定要求成员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的期限,一般为 12个月至24个月;然后成员国将指令转换成国内法。指令只有转换成国内法后,才会对特定的成员国产生约束力。

  (3) 决定可针对特定成员国或所有成员国发布,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发布。决定与条例的相同点是,它对其发布对象具有全面的法律约束力;与条例的不同点是,它只具有特定的适用性,而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