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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法规体系的构成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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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是指条例、指令和决定等类别的欧盟法律文件。而从习惯上,依据欧盟委员会1985年发布的《建立内部市场白皮书》的分类原则,将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实现商品自由流通的技术协调措施(技术法规)分为行业技术协调措施(旧方法指令)和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新方法指令),并由此构成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

  1. 旧方法指令

  鉴于在1985年以前,欧共体已在食品、化学品、机动车和药品等具有潜在危险的行业制定了大量的技术协调指令,因此欧共体决定在这些行业继续采用“旧方法”,对每件产品或每个零部件制定具体细节的技术协调措施。

  旧方法指令有如下特点:

  • 旧方法指令主要针对食品、化学品、机动车和药品等高危险性行业的具体产品或零部件的具体技术细节进行技术协调,由此凸显出与新方法指令的根本区别;
  • 欧盟仍决定在食品、化学品、机动车和药品等行业继续采用旧方法指令。欧盟在推行这些行业进行技术协调时,由于各行业的性质、特点不同,因此,所采取的立法形式和协调措施也各不相同,但都以制定行业技术协调指令的形式,建立了与行业性质、特点相适应的系统、完整配套的技术协调措施体系,即行业技术法规体系;
  • 在旧方法指令中,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综合采用新、旧方法指令进行技术协调。在欧共体最早进行技术协调的食品行业,这一特点十分明显。从1960年代起,欧共体的食品立法主要采取了针对具体产品的纵向措施和只提出保护消费者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的横向措施。进入1980年代后,随着欧盟理事会《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决议》和欧盟委员会《建立内部市场白皮书》的相继出台,欧共体在技术法规方面已将“新方法”应用于食品行业,并在技术协调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过去横向立法和纵向立法并存,发展到以横向立法为主。具体地说,就是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保护消费者安全的框架指令,由欧盟委员会制定具体的实施指令,并逐渐发展到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从而使欧盟的食品立法更加灵活、有效,并达到更高水平;
  • 旧方法指令做到了与时俱进,即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而发展,适时地采用欧盟委员会发布的“绿皮书”、“白皮书”等“软法律”来指导或补充立法,完善行业的技术协调措施。比如,在欧盟的食品立法协调中,欧盟委员会于1997 年发布了《欧盟食品立法总原则绿皮书》,2002年2月又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对欧盟食品立法协调提出了新的发展战略,不断补充和完善现有的食品立法,从而推动了食品行业技术协调措施更加有效的实施,确保了高水平的食品安全;
  • 在食品、化学品、机动车和药品等旧方法指令协调的行业,综合应用了“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非食品快速预警系统”、“危险识别”、“药品销售许可证制度”等措施,为欧盟行业技术协调指令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监督与保障机制。

   2. 新方法指令

  新方法指令是欧盟理事会依据《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的。它适用于那些在各成员国中具有不同的技术法规,并且具有非常相似的技术特性,因而能对所有产品提出基本要求的产品类别。

  众所周知,欧盟的新方法指令的实施采用了欧洲标准的方法,即在技术法规中引用标准。该原则的核心内容是立法仅规定产品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把协调统一限制在最低限度,而将制定用于技术协调的技术规范的任务交给欧洲标准化组织完成。欧盟理事会为实施《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先后批准了25个指令,这些指令被称为新方法指令。新方法指令使各成员国在保证商品自由流通中所必须达到基本要求的差异减少,从而推动了欧盟技术法规协调进程的加快。

  为了使新方法指令更有效地实施,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12月21日通过了合格评定全球方法90/C 10/01决议。该决议提出了合格评定的综合政策和基本框架,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指明的合格评定方法。

  1993年7月2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模式以及加贴和使用CE标志规则的93/465/EEC决定,以及关于CE标志的指令93/68/EEC。这两份文件对合格评定全球方法决议作了补充,规定了在新方法指令中要采用的合格评定的指导原则和具体程序,还对加贴和使用CE 标志制定了规则,并提出在技术协调指令中所要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模式,同时对以前的一些新方法指令进行了修订。

  上述几个文件是欧盟为消除内部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定新方法指令所必须遵循的规范性文件。此外,为了使新方法指令得到有效的实施,欧盟还建立了市场监督机制,提出了产品投放市场后市场监督所应遵循的原则及监督的具体方法。

  为加强对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的监管,规范CE标志的使用,2008年8月13日,欧盟官方公报(OJ)刊登了条例(EC) No 765/2008和决定768/2008/EC,其中(EC) No 765/2008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两个法规和新方法指令是牢牢捆绑在一起的。在条例(EC) No 765/2008中,它直接授权海关相关权力,当发现产品具有严重风险、缺乏相关证书和技术文档、CE标志未正确加贴等情况时,海关可以暂时对其扣押,并告知市场监管机构。此外,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它要求最高可负刑事责任。

  决定768/2008/EC是条例(EC) No 765/2008的补充,详细规定了CE标志的加贴要求、EC合格声明的模板以及制造商、进口税、授权代表和经销商的义务。

  由此可见,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产品要求更加严格。上述两个法规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现有认可和市场监管制度的效率和透明度,并确定了今后新方法指令修订的方向。

  关于新方法指令的更详细信息,可参考欧盟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