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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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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法律的立法程序包括同意程序、协商程序、合作程序及共同决定程序,其中技术法规的立法适用于后三种程序。

  同意程序(Assent procedure, AVC)是根据单一欧洲法案规定的一种程序,代表了议会的否决权。某些情况下,若议会没有以绝对多数的票数通过提案,理事会就不能立法,即某些领域的立法必须经过议会的同意。同意程序适用于重大问题的通过。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条规定,欧盟的技术法规由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制定,该条款要求欧盟协调成员国的有关法律。用于协调各国有关技术法规的法律被称为技术协调措施,其目的就是通过欧盟一级制定技术协调措施,以消除由各成员国不同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造成的技术壁垒,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1986年通过并于1987年7月1日生效的《欧洲单一法案》对《欧洲共同体条约》进行了修订,将第100a条款增加到条约中,以特定多数通过制代替一致通过制,并增加了合作程序。1993年欧盟各成员国签署《欧洲联盟条约》后,又增加了共同决定程序,使得欧盟在制定技术协调措施时采用了更多的立法程序。

  欧盟的每一个技术法规文件都是从欧盟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交议案开始,然后理事会对提案做出决定。理事会在做出最后决定前,依据审议事项,还必须征询欧洲议会的意见。因此可以说,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等主要机构,以及具有“顾问资格”的社会与经济委员会,构成了一种具有立法、行政与司法功能的“国家”型机构体制。  

  1. 协商程序(Consultation procedure)

  欧盟委员会发起提案,并需征求欧洲议会的意见,多数情况下还需征求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欧盟委员会可根据这些意见修改其议案,然后由欧盟理事会对议案进行审查,结果可能是不作任何修改就直接批准,或是修改后批准。如果欧盟理事会未达成一致,议案将不能通过。

  协商程序如下图:

   

  

  2. 合作程序(Cooperation Procedure)

  欧洲议会有权修改委员会的议案。欧盟理事会经过与议会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磋商,并在适宜的情况下与区域委员会磋商后,必须达成共同立场(Common Position),然后将议案转交欧洲议会,欧洲议会必须在3个月内做出同意或否决或在二读中提出修正案的决定。欧盟委员会根据议会修正案重新审查议案并将议案寄至理事会,理事会在3个月内做出最后决定。如果没有做出最后决定,此议案则作废。

  合作程序如下图:

  

  3. 共同决定程序(Co-decision Procedure)

  《欧洲联盟条约》规定了旨在增强欧洲议会对欧盟部长理事会的决策过程施加影响的共同决定程序,这是一个允许欧洲议会否决议案的程序。该程序在欧洲议会二读前应遵循与合作程序相同的程序,不同之处在于,共同决定程序要求在欧洲议会有意否决欧盟理事会所达成的共同立场时召开调解委员会会议,以阐明理事会的观点。调解委员会是由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代表及参加此项工作的委员会组成。如果欧洲议会提出对理事会达成的共同立场提交修正案,欧盟委员会将就这些修正案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将该文件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必须在3个月内或者批准这个法案,或者召开调解委员会会议。在为期6周中,欧洲议会与理事会讨论一个折衷方案,如果达成一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只能是批准或否决这个文本;如果没有达成一致,则有两个可能性:或者议案作废或者议会再次肯定批准或否决最初所达成的共同立场,由理事会修正。在《欧洲联盟条约》正式生效前,该程序的许多事宜是经过合作程序解决的。

  共同决定程序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