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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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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月4日,《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生效。该新法案对在美国经营的食品公司实施多项新规定,并扩大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的职权,以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安全食品损害。新规定对各地食品生产商、出口商以及美国生产商和进口商皆有影响。该新法的主要特点是:预防(如:食品设施预防管理、生产安全、故意污染);检验和符合(检验频率、扩大访问记录、第三方实验室测试);加强执法工具(如:召回、行政拘留、暂时吊销注册);加强伙伴关系(如:监督、检验、食品实验室)及进口安全(如:进口商验证国外供应商、高风险食品强制认证、第三方检测者确认境外食品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标准)。当《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全面实施后,对外国食品生产商、出口商以及美国生产商和进口商势必造成重大影响。
    此后,为实施FSMA,FDA自2011年年初即着手推行其各项规定,并于3月底召开公开听证会,就FSMA中的关键条款的实施办法征询意见,其中对国外食品有较大影响的包括:

  • 外国供应商核查计划。《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第301条规定,进口商须根据《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第402条,进行外国供应商核实工作,以核实进口食品没有掺假,或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第403(w)条,进行核实工作,确保进口食品没有被错误标签,而食品的生产方式亦符合FDA的防范措施规定和生产安全标准。符合FDA海产食品、果汁或弱酸罐头食品规定的生产设施,可豁免外国供应商核实计划的部分或全部规定。对于把小量食品输入美国作研究用途或仅供个人食用的进口商,FDA可予以豁免。
  • 合格进口商自愿计划。《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第302条规定,FDA须推行一项自愿计划,让合格进口商的进口产品能更快进入美国。要参与这项计划,进口商所进口的食品必须来自具有权威第三方认证的企业。FDA会考虑风险因素,允许合资格进口商参加这项自愿计划。草案指示FDA就如何参加及遵守计划规定发出指引。
  • 进口认证。《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第303条授权FDA,基于风险的考虑,要求某种拟输入美国的食品附上证书或其他证明,显示食品符合《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有关规定。证书可以由指定的外国政府或认可第三方发出。
  • 第三方委任制度。《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第307条指示FDA建立认证机构委任制度,以委任第三方审计机构就食品进口认证和合格进口商自愿计划发出证书。外国政府、外国合作社和任何其他第三方(包括私人机构)均可获考虑委任为第三方审计机构。草案指示FDA公布执行FSMA中关于利益冲突、财务关系和突击审计的规定。
    根据FDA的建议模式,若该局根据全面的评估,认为某个外国食品安全制度:(1)虽然不是一模一样,但和美国食品安全制度十分相似;(2)包含的要素类似美国食品安全制度的要素;(3)保障公众健康的程度跟美国食品安全制度一样,则该外国食品安全制度会被视为可与美国同类制度相比。
    此外,FDA已于3月底召开听证会,让业者讨论该局可如何使用国际可比性评估,作为提高进口食品和动物饲料安全的机制。FDA有意进一步了解外国监管机构用以确保食品和动物饲料安全的政策、措施和计划,包括进出口认证计划,未来数月会直接和外国监管机构联络,以了解他们的工作。FDA也有兴趣知道外国如何衡量进口管制和出口认证工作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