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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区域与国际标准化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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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欧共体技术标准化近半个世纪的历程中,成员国国家标准化、欧盟区域标准化与国际标准化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固定关系:既相互补充,又存在着某种替代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是欧共体标准化战略引导的结果。

  首先,欧共体指令83/189/EEC(已被98/34/EC替代)确立了国家标准化存在的必要性。为维护公民在安全、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利益,欧共体各成员国有权制定新的国家法规和标准,但为了防止这些国家法规成为内部市场的贸易壁垒,它们有通知他国的义务。

  其次,新方法决议确立了欧洲标准优先于国家标准的原则,规定各成员国政府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理事会的指令转换为本国立法,同时取消或修改与该指令不相符的旧法规。而当以基本要求为基础的协调标准出台之后,其参照号将刊登在欧共体的官方公报上,同时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为国家标准。

  最后,与国际标准机构合作的协议给予国际标准化绝对的优先权。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与相关国际标准机构的合作产生的最直接效果就是:确立了国际标准化优先的原则,强调通力合作,避免工作重复;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尽量等同采用现有的国际标准作为欧洲标准;对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承担的标准化项目,交由两机构进行平行审批,标准草案通过后,即作为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同时发布实施;互相参加对方会议.以加强沟通。

  另外,欧盟还专门规定了欧洲在国际标准化方面的具体原则。2001年7月26日委员会发布了《国际标准化的欧洲政策原则》,提出了欧共体对国际标准化的主要政策原则:  

  • 明确欧洲对国际标准化的兴趣;
  • 规定了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
  • 承认国际、欧洲和国家标准化的互补关系;
  • 确定“一个标准、一次检验”是便利贸易的目标之一:
  • 明确在法规中使用标准需要界定参与方的角色和能力;
  • 认为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国际标准机构的效率;
  • 承认与国际标准机构进行公正均衡合作的益处;
  • 共同体支持发展标准化(最好是区域性)基础设施;
  • 认识到欧洲角色层(actor)应多加强相互问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