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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吸尘器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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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1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了真空吸尘器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665/2013(实施条例草案详见2012年12月17日发布的第欧盟向WTO秘书处通报了第G/TBT/N/EU/80号WTO/TBT通报)。该条例是新能源标识指令(2010/30/EU)下针对真空吸尘器的实施措施,规定了家用和商用真空吸尘器的能源标识和产品信息要求。
 

1. 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电源驱动的真空吸尘器,包括混合动力的真空吸尘器。但不适用于:湿式、干湿、电池驱动、机器人式、工业或中央真空吸尘器;地板打蜡机;户外吸尘器。
 

2. 能效标签及信息要求

    根据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供应商在每台真空吸尘器上应提供能源标识、产品卡片(fiche)、技术文件、以及包含能效等级的广告或技术宣传资料。
    能源标识分两个阶段阶段实施:

  • 自2014年9月1日起:标识上显示A~G级,如图1的第1类标签所示;
  • 自2017年9月1日起:标识上显示A+++~D级,如图2的第2类标签所示。
 
1类标签
2类标签

    对于通用、硬地板和地毯真空吸尘器,能源标识显示的内容稍有不同,但基本都有供应商名称或商标、产品识别码(产品型号)、能效等级、平均年耗电量、灰尘再释放等级、地毯清洁性能等级、硬地板清洁性能等级、声功率级。

 

3. 能效等级

    能源标识上显示的能效等级取决于年耗电量(AE)值,如表1所示:

表1 真空吸尘器的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
年耗电量(AE[kWh/yr]
第1类标签
2类标签
A+++
AE£10.0
A++
10.0< AE £16.0
A+
16.0< AE £22.0
A
AE£28.0
22.0< AE £28.0
B
28.0< AE £34.0
28.0< AE £34.0
C
34.0< AE £40.0
34.0< AE £40.0
D
40.0< AE £46.0
AE >40.0
E
46.0< AE £52.0
F
52.0< AE £58.0
G
AE >58.0
  

4. 清洁性能等级
    真空吸尘器的清洁性能等级取决于吸尘率dpu(dust pick up),如表2所示:

表2 真空吸尘器的清洁性能等级

清洁性能等级
地毯吸尘率(dpuc
硬地板吸尘率(dpuhf
A
dpuc³ 0.91
dpuhf³ 1.11
B
0.87 £ dpuc <0.91
1.08 £ dpuhf <1.11
C
0.83 £ dpuc <0.87
1.05 £ dpuhf <1.08
D
0.79 £ dpuc <0.83
1.02 £ dpuhf <1.05
E
0.75 £ dpuc <0.79
0.99 £ dpuhf <1.02
F
0.71 £ dpuc <0.75
0.96 £ dpuhf <0.99
G
dpuc < 0.71
dpuhf < 0.96
  

5. 灰尘再释放等级
    真空吸尘器的灰尘再释放等级取决于灰尘再释放率,如表3所示:

表3 真空吸尘器的灰尘再释放等级

灰尘再释放等级
灰尘再释放率(dre
A
dre£ 0.02%
B
0.02% < dre £ 0.08%
C
0.08% < dre £ 0.20%
D
0.20% < dre £ 0.35%
E
0.35% < dre £ 0.60%
F
0.60% < dre £ 1.00%
G
dre > 1.00%

 

6. 网上销售产品新规定

    2014年5月17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正式公布(EU) No 518/2014号条例,对真空吸尘器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665/2013等十项能源标识条例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在互联网上销售的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效标签和产品单张(product fiche)要求的规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上远程销售在能源相关产品销售中所占的比例正不断扩大。当通过互联网销售时,有可能显示标签和单张,而没有额外的管理负担。因此,经销商在网上销售时应显示其标签和单张。对于在互联网上显示的标签和产品单张,供应商应向经销商提供能源相关产品每一种型号的标签和产品单张的电子版本,譬如在网站上提供这些电子版本便于经销商进行下载。为了落实该修订条例的要求,供应商应有义务提供仅对于新型号(包括已有型号的升级)的标签和单张的电子版,新型号指那些拥有新型号识别码的产品。而对于已有型号,供应商可自愿提供电子标签和单张。由于在产品旁展示的标签和单张可能需要更多的屏幕空间,应允许使用嵌套显示(nested display)进行展示。

    具体规定如下:

  • 从2015年1月1日起,投入欧盟市场的具有新型号标识符(new model identifier)的每一台真空吸尘器型号,应向经销商提供电子版的标签和产品单张,这些电子版本也可以提供给其他真空吸尘器型号的经销商。标签要求在附录II中规定,产品单张在附录III中规定。
  • 供销售、租赁或租购的真空吸尘器销售时,而最终用户并不能期望看到该产品显示,此时供应商应提供附录V规定的相关信息。如果产品是通过互联网供货,应根据新增附录VIII的要求提供电子标签和电子产品单张。
  • 通过互联网销售、租赁或租购的产品须提供的信息在新增附录VIII中规定。

    其中附录VIII规定了通过互联网销售、租赁或租购的产品须提供的信息,包括:

    (1) 相关定义

  • “显示机制”(display mechanism)指任何屏幕,包括触摸屏,或者用于向用户显示互联网内容的其他可视化技术。
  • “嵌套显示”(nested display)指通过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其他图像或数据集的触摸屏扩展来访问的图像或数据集的可视化界面。
  • “触摸屏”(tactile screen)指响应触摸的屏幕,如可带外接键盘的平板电脑(tablet computer)、只带触摸屏的平板电脑(slate computer)或智能手机。
  • “替代文本”(alternative text)指当显示设备无法呈现图形时作为一种替代图形的文本,使得信息能够以非图形化的形式提供,或者作为访问的一种辅助手段,如输入到语音合成应用。

    (2) 供应商提供的标签应显示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标签的尺寸应使得标签清晰可见、易读,并且按照规定的尺寸成正比例放大或缩小。如果应用嵌套显示,标签应在图像上第一次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触摸屏扩展时出现。
    (3) 在嵌套显示的情况下,用于访问标签的图像应:

  • 为能效标签上产品能效等级所对应颜色的箭头;
  • 以白色以及与产品价格等同的字体,指出产品能效等级的箭头;
  • 具有以下两种格式之一:

    (4) 在嵌套显示的情况下,标签应按照如下顺序显示:

  • 图像应显示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
  • 图像应链接到标签;
  • 标签应在图像上点击鼠标、滚动鼠标或触摸屏扩张后显示;
  • 标签应通过弹出、新标签页、新页面或插入屏幕显示进行显示;
  • 对于触摸屏上标签的放大,应适用触觉放大的设备公约;
  • 该标签将通过关闭选择或其他标准关闭机制来停止显示;
  • 在无法显示标签图像时,应显示替代文本,该文本为产品的能效等级,字体大小等同于产品价格的字体大小。

    (5)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单张应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显示。大小应使得该产品单张清晰可见、易读。该产品单张可以使用嵌套显示器来显示,在这种情况下,用于访问单张的链接应清晰易读地标明“产品单张”(Product fiche)。如果使用嵌套显示,产品单张应出现在链接的第一个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触摸屏扩展。

  

7. 法规草案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