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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冰箱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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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30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公布了家用制冷器具(电冰箱)的新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1060/2010。该条例规定了家用制冷器具(电冰箱)的能效等级、能源标识要求以及产品单张和技术文件等产品信息要求。条例将于2011年11月30日实施,原指令94/2/EC随之作废,供应商的广告、经销商的广告和技术宣传资料要求于2012年3月30日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电源驱动、储存容量在10~1500升的家用制冷器具,包括那些非家用或冷藏非食物以及内置型制冷器具。同时,条例还涵盖市场不断增长的吸收式制冷器具和酒柜。
 

2. 能效等级
    家用电冰箱的能效等级取决于能效指数(EEI),具体见下表:

能效等级
能源效率指数
2010.12.202014.06.30
2014.07.01之后
A+++
EEI < 22
同左
A++
22 EEI < 33
同左
A+
33 EEI < 44
33 EEI < 42
A
44 EEI < 55
42 EEI < 55
B
55 EEI < 75
同左
C
75 EEI < 95
同左
D
95 EEI < 110
同左
E
110 EEI < 125
同左
F
125 EEI < 150
同左
G(最低效)
EEI 150
同左


3. 能源标识
    家用电冰箱以及酒柜的能源标识如下图所示。标识上显示了供应商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能效等级、年耗电量、达不到星级标准(工作温度>-6℃)以及达到星级标准(工作温度-6℃)的所有间室的储藏容积之和、标准酒瓶的额定容量(对于酒柜)、噪声值等信息。

电冰箱 酒柜


4. 供应商的职责
    供应商应确保:

  • 每台家用制冷器具上加贴印刷的能效标签;
  • 提供产品单张(product fiche),产品单张在条例附录III中规定;
  • 技术文件(附录IV),以备成员国查阅时提供;
  • 对于特定型号的广告,如果该广告揭露了能源相关或价格信息,应包含能源效率等级;
  • 对于特定型号的任何技术宣传资料,如果该资料描述了家用制冷器具的特定技术参数,应包含能源效率等级。

 

5. 经销商的职责
    经销商应确保:

  • 每台家用制冷器具在销售地点以清晰可见的方式、在产品前端或顶端的外表面上佩戴能源标识;
  • 供销售、租赁或租赁购买而最终用户无法看到展示产品的家用制冷器具,应在销售时提供能源标识和产品卡片;
  • 对于特定型号的任何广告,如果该广告揭露了能源相关或价格信息,应包含能源效率等级;
  • 对于特定型号的任何技术宣传资料,如果该资料描述了家用制冷器具的特定技术参数,应包含能源效率等级。
     

6. 测量方法
    2011年2月16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实施本条例的协调标准通报(OJ C 49)。通报中列出了电冰箱能效的测量方法标准为EN 153,噪声的测量方法标准为IEC 60704-1、IEC 60704-2-14、IEC 60704-3。酒柜的测量方法在本通报的第2点中给出。
  

7. 网上销售产品新规定

    2014年5月17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正式公布(EU) No 518/2014号条例,对家用制冷器具(电冰箱)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1060/2010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在互联网上销售的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效标签和产品单张(product fiche)要求的规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上远程销售在能源相关产品销售中所占的比例正不断扩大。当通过互联网销售时,有可能显示标签和单张,而没有额外的管理负担。因此,经销商在网上销售时应显示其标签和单张。对于在互联网上显示的标签和产品单张,供应商应向经销商提供能源相关产品每一种型号的标签和产品单张的电子版本,譬如在网站上提供这些电子版本便于经销商进行下载。为了落实该修订条例的要求,供应商应有义务提供仅对于新型号(包括已有型号的升级)的标签和单张的电子版,新型号指那些拥有新型号识别码的产品。而对于已有型号,供应商可自愿提供电子标签和单张。由于在产品旁展示的标签和单张可能需要更多的屏幕空间,应允许使用嵌套显示(nested display)进行展示。
    具体规定如下:

  • 从2015年1月1日起,投入欧盟市场的具有新型号标识符(new model identifier)的每一台家用制冷器具型号,应向经销商提供电子版的标签和产品单张,这些电子版本也可以提供给其他家用制冷器具型号的经销商。标签要求在附录II中规定,产品单张在附录III中规定。
  • 供销售、租赁或租购的家用制冷器具售时,而最终用户并不能期望看到该产品显示,此时供应商应提供附录V规定的相关信息。如果产品是通过互联网供货,应根据新增附录的要求提供电子标签和电子产品单张。
  • 通过互联网销售、租赁或租购的产品须提供的信息在新增附录X中规定。

    其中附录X规定了通过互联网销售、租赁或租购的产品须提供的信息,包括:

    (1) 相关定义

  • “显示机制”(display mechanism)指任何屏幕,包括触摸屏,或者用于向用户显示互联网内容的其他可视化技术。
  • “嵌套显示”(nested display)指通过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其他图像或数据集的触摸屏扩展来访问的图像或数据集的可视化界面。
  • “触摸屏”(tactile screen)指响应触摸的屏幕,如可带外接键盘的平板电脑(tablet computer)、只带触摸屏的平板电脑(slate computer)或智能手机。
  • “替代文本”(alternative text)指当显示设备无法呈现图形时作为一种替代图形的文本,使得信息能够以非图形化的形式提供,或者作为访问的一种辅助手段,如输入到语音合成应用。

    (2) 供应商提供的标签应显示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标签的尺寸应使得标签清晰可见、易读,并且按照规定的尺寸成正比例放大或缩小。如果应用嵌套显示,标签应在图像上第一次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触摸屏扩展时出现。
    (3) 在嵌套显示的情况下,用于访问标签的图像应:

  • 为能效标签上产品能效等级所对应颜色的箭头;
  • 以白色以及与产品价格等同的字体,指出产品能效等级的箭头;
  • 具有以下两种格式之一:

    (4) 在嵌套显示的情况下,标签应按照如下顺序显示:

  • 图像应显示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
  • 图像应链接到标签;
  • 标签应在图像上点击鼠标、滚动鼠标或触摸屏扩张后显示;
  • 标签应通过弹出、新标签页、新页面或插入屏幕显示进行显示;
  • 对于触摸屏上标签的放大,应适用触觉放大的设备公约;
  • 该标签将通过关闭选择或其他标准关闭机制来停止显示;
  • 在无法显示标签图像时,应显示替代文本,该文本为产品的能效等级,字体大小等同于产品价格的字体大小。

    (5)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单张应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显示。大小应使得该产品单张清晰可见、易读。该产品单张可以使用嵌套显示器来显示,在这种情况下,用于访问单张的链接应清晰易读地标明“产品单张”(Product fiche)。如果使用嵌套显示,产品单张应出现在链接的第一个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触摸屏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