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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法》及CPSC的安全监管理念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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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电器上市后的安全是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监管的。对于电器类产品,CPSC主要是依据自愿性的UL标准以及市场反馈和消费者投诉情况。CPSC对消费品(包括家用电器)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是《消费品安全法》。《消费品安全法》(CPSA)确立了CPSC,并且规定了CPSC的基本职责:与行业共同制定自愿性标准;如某种消费品因缺乏切实可行的标准,未能给予公众适当的保护,则发布并实施相应的强制性标准或对消费品发布上市禁令;与生产商或销售商联合发布产品召回信息,或安排其修理问题产品;对消费品进行潜在危险研究;通过媒体、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民间团体等向消费者提供信息、进行教育,并回应消费者咨询。CPSC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大众免受消费品可能带来的危害。CPSC监管的产品范围包括家用电器、玩具、家具等15000多种一般消费品。

  根据《消费品安全法》,CPSC应尽量依赖自愿性安全标准,而不是发布强制性法规,如果:①符合自愿性标准能够消除或足够减少伤害的危险;②确实可能达到自愿标准的要求。因此,实际上CPSC只有部分产品自己制订强制性法规,而大部分产品依据的是UL、ASTM等自愿性标准。此外,CPSC也积极参与自愿性标准的制定过程。CPSC可向参众议院有关委员会提出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建议,相关委员会对建议进行审议后公布标准草案,并开展公众评议,最终发布标准。90%自愿性安全标准的制修订都有CPSC的工作人员参与其中,除了没有标准草案的投票权外,CPSC涉及了标准制修订的各个环节。

  如果进口至美国的消费品不符合相应的消费品安全规定,或产品存在造成实质产品危害的缺陷,将不允许进入美国境内。这里的“安全规定”,既包括技术法规(CPSC制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标准),也包括各种标准组织制订的自愿性标准。“实质产品危害”(substantial product hazard)指“产品的缺陷造成对公众实质性的伤害危险”。CPSC通过缺陷(缺陷的形式、缺陷产品流通的数量、危险的严重程度)以及不符合相应的消费品安全规定造成的危害来确定是否存在实质产品危害。在一些情况中,不符合民间机构的自愿标准将导致产品有缺陷并且造成实质产品危害,如电吹风机由于没有按照UL标准装有浸水保护装置而对使用者造成潜在危险。因而,为了减少被美国政府(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和CPSC)召回和扣留的可能性,制造商应遵守CPSC法规和美国自愿性安全标准的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产品符合所有适用的强制性法规和自愿性标准,但仍具有实质产品危害,CPSC会要求召回这些产品。如果是标准不完善,CPSC将提请更新自愿性标准以反映出新的安全要求。

  一般来说,打火机、玩具、烟花等产品同时属于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和自愿性标准的范畴,而大部分电器产品只属于自愿性标准的范畴。家用电器的自愿性安全标准参见6.1.3.2列出的有关UL标准内容。CPSC鼓励产品进行认证(如UL认证),或者产品在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测。认证过程可以帮助确认所适用的标准,以及向消费者和监管机构提供产品安全设计的证据,认证中的工厂审查以及上市前后的生产抽样检验是监督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一些州和零售商则不允许未经过认证的电气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然而,有时仍有一些经认证的产品被召回。这是因为:标准没有覆盖所有性能方面;标准没有要求现实中的性能表现;设计中的很小的变化会影响安全表现;产品没有按照设计制造。除了标准之外,制造商还要采取以下措施控制产品的安全:

  - 完全的设计审查(危害分析、人为因素分析、生命周期分析);

  - 控制设计、材料和生产中的变化;

  - 控制供应链和零部件质量;

  - 分析上市后的表现(通过投诉、保质期等跟踪产品现实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