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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D指令的章节条款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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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LVD指令由5章29条款和6个附录组成。
  (1)第一章 通用条款
  第一章为通用条款,由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定义、市场流通和安全目标、流通、电力供应等5个条款构成。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条的适用范围,该条明晰了指令的适用范围,即在限定电压范围内使用的电气设备(使用交流电时,电压范围为50-1000伏;使用直流电时,电压范围为75-1500伏)。此外,第一章第二条给出了14个定义,其中投放市场、经营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等是基于新立法框架的新定义,对涉及产品投入欧盟市场过程中的经济运营角色进行识别和定位,以便市场监管机构能在出现问题时确定具体责任方。其中,经营者(economic operators)指的是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
  (2)第二章 经济运营者义务
  第二章为经营者义务,包括制造商义务、授权代表、进口商义务、经销商义务、制造商为进口商或经销商时的义务、经营者识别等6条。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市场监督机构发现违规行为或符合性认证问题时的责任分配。制造商、进口商是承担合格评定责任的两大经营者。为了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更好的沟通,指令中要求经营者(制造商和进口商)提供通讯地址信息,设备上必须显示产品标识号和责任方的联系信息。每台设备都需提供联系人名称,这些信息应该标贴在设备上。小型设备则需要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说明。经销商应核实电气设备已粘贴CE标签、电气设备附有所要求的文件、说明书和安全信息。
  (3)第三章 电气设备符合性
  第三章介绍电气设备合格性的规定,包括基于协调标准的合格推断、基于国际标准的合格推断、基于国家标准的合格推断、EU符合性声明、CE标志通则、粘贴CE标志的规则和条件等6条。第三章对电气设备需符合的协调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类型和条件进行了阐述,只要电气设备满足这些标准,则可认为该电气设备满足指令的要求。此外,第三章要求制造商对符合指令安全要求的电气设备做出合格声明,合格声明中应包含产品型号/产品(产品、类型、批次或序列号)、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制造商关于其是唯一责任人的签署声明、声明的对象(可追溯的电气设备的鉴别;必要时可包含足够清晰的彩色图片)、上述声明对象与相关联盟协调立法一致、所使用的相关协调标准或与合格声明相关的其它技术规范的参考文献等。此外,第三章的第16、17条对CE标志的粘贴条件和要求进行了阐述。
  (4)第四章 进入联盟市场的电气设备的联盟市场监督和控制以及联盟保护程序
  第四章是欧盟市场监督和市场准入控制以及欧盟保障程序。本章节有4条,包括欧盟市场监管和欧盟市场电气设备准入、在国家层面解决存在风险电气设备的程序、联盟保障程序、存在风险的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违规的情况、违规电气设备的处理程序和协调程序和成员国在风险处理程序中需承担的责任。其中,若电气设备存在以下情况,可以认为电气设备是违规的:
  a)CE标志的粘贴违反条例(EC) No 765/2008第30条或本指令第17条;
  b)未粘贴CE标志;
  c)未制定EU符合性声明;
  d)未正确拟定EU符合性声明;
  e)技术文件既不可用也不完整;
  f)第6(6)条或第8(3)条所述的信息缺乏、错误或不完整;
  g)未满足第6条或第8条提出的执行要求;
  如果上述违规行为在产品一直存在,指令要求成员国采取一切恰当的措施限制或禁止电气设备在市场流通,或者确保电气设备被撤回或召回。
  (5)第五章 委员会、过渡和最终的规定
  第五章是委员会裁定程序和过渡规定,介绍了委员会裁定成员国提出与本指令相关问题的程序,并且要求成员国必须针对违反新指令的经营者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条例,最后对新指令生效时间、过渡阶段、执行对象、新指令转换为成员国内法的时间进行了规定。新指令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的第20日开始生效,执行对象为欧盟成员国。旧指令2006/95/EC于2016年4月20日作废,成员国需在此日期前完成修订本国法律和应用相关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