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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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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欧盟能效标识的成功经验,依据《节约能源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8月13日联合颁布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7号令),并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201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废止了2004年的老管理办法。相对于老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1、扩大了上位法的范围
  上位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巩固管理、办理法律基础。
  2、进一步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能
  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三部门协同负责能效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三个部门共同制定实行能效标识的产品目录,规定统一的能效标识、实施细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目录的制定主体增加了国家质检总局。
  3、明确了备案授权机构
  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检部门负责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进一步强化了能效标识执法工作重要性,丰富了执法形式。
  明确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和发改委授权的中国标准研究院负责备案能效标识。
  另外还规定地方质检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授权机构。改变和克服了过去信息不通畅的问题。
  4、关于网络交易和网络平台
  针对互联网交易和互联网平台,“新管理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1)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应当在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能效标识。
  2)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通过平台销售的目录中的用能产品,应当建立能效标识检查和监控制度并有义务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5、能效信息码和领跑者信息
  “新管理办法”规定了能效标识基本内容还包括能效信息码即二维码。能效标识二维码是在传统能效标识基础上拓展的功能,它通过互联网,使消费者能够更容易地获知产品用能的能效以及其它帮助理性选购产品的信息,能够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还有着推广高效节能产品、规范市场用能产品质量的重要作用。
  “新管理办法”还规定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能效标识还应该包括“领跑者”相关信息。
  6、检测者的法律责任
  “新管理办法”规定:利用自有设备进行检测的企业和进口商对出具的能效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保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自检还是第三方检测都应当对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备案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
  7、免于备案产品
  “新管理办法”规定了八种可以免于备案和标注能效标识,包括外国使团自用产品;为科研测试所需产品等。这也是“新管理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
  8、授权机构核查义务
  “新管理办法”对备案授权机构有四方面规定:
  1)对生产商和进口商的能效标识和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2)在收到完整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能效标识样本公告。
  3)撤销不合格的备案信息并公告。
  4)应当建立规范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地进行备案工作,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9、建立信用体系
  “新管理办法”规定三个主管部门共同建立违法行为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共享平台。
  10、区分了不同情况或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以下4种情况作出了不同处罚的规定:
  1)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未标注能效标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4)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另外还专门规定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纵容等行为的处罚办法。